职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华梵大学图书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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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梵大學職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87年4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87年7月18日董事會通過 89年1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6月29日董事會通過 90年4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6月18日董事會通過 90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10月23日董事會通過 90年11月1日華梵人字第2847號令發布 93年4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30日董事會通過 94年1月5日華梵人字第0940000023號令發布 95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1月3日董事會通過 95年11月14日華梵人字第0950003491號令發布 96年6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6月28日董事會通過 96年7月17日華梵人字第0960002128號令發布 98年06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6月29日董事會核准通過 98年07月13日華梵人字第098000215號令發布 一、學年終績效考核:指本校專任編制內職員工,於每學年度終時,考核其在該學年度任職期間之績效。 二、專案績效考核:指本校專任編制內職員工,平時有獎懲情事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第三條 學年終績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第四條 學年終績效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定額獎金新台幣一萬元。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亦給與定額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甲等名額以全校受考人數總額十分之七為限。 乙等:晉本薪一級,已支本職最高薪或年功薪者,給與五仟元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薪一級,其餘類推。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亦給與定額獎金新台幣五仟元。 丙等:留支原薪級。 丁等:應予免職。 第五條 學年終績效考核按其工作、品行、才能三項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績效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品行分數占績效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三十;才能分數占績效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績效考核表由人事室另訂之。本校職員工學年終績效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甲等: (一)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職責繁重,努力盡職,並能任怨任勞圓滿達成任務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內者。 (五)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六)品行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七)未受任何行政處分者,或同一學年度內記過以下之獎懲已相互抵銷者。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者為乙等: (一)工作努力盡職,並能如期達成任務者。 (二)事病假併計未達二十八日以上者。 (三)無曠職紀錄者。 (四)品行考核無不良紀錄者。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 (一)工作散漫未能達成任務者。 (二)事病假併計在二十八日以上者。 (三)違反本校職員服務規則第二條之規定者。 (四)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未滿三日,或曠職累積未達六日者。 (五)服務態度不佳,或言行足以影響工作士氣者。 (六)品行考核雖有不良事蹟,但尚不足以影響校譽者。 四、在同一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四)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以上,或曠職累積達六日以上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校譽,有確實證據者。 前項績效考評,除乙等外,有關評定甲、丙、丁等時,主管均應敘明績效優異或特殊貢獻或服務態度不佳或品行不良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但評定丙、丁等時,並應另具證明文件。如無具體事實或應檢具證明文件而未檢具時,人事室得不予受理。 前項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在同一學年度內,因晉升已調整薪級者,不再晉級。 第七條 專案績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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