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规范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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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 境外入区 第三条 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检疫高风险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散装商品外,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部放射性货物并使用情况实施必要核查 第六条 境外入区保税仓储后流转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区内生产企业的,按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办理。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境内区外的,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货物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货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货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保税租赁货物、保税展示货物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抽查。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不实施检验。 在区内直接销售的生活消费品,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 经特殊监管区域转口的应检物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第七条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检验, 第十条 境内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不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 境内入区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 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除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根据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放行。按规定须重新报检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不符合出口产品规定的,出口 保税仓储后再运住境内区外的,按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区内生产加工 第十三条 区内生产加工出区进口的应检物,按一般进口程序管理,实施检验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验证管理的,实施验证管理。 第十四条 区内生产加工后经区内物流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 再出境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实施; 再出区进口的,按第十条规定实施分批运出流程 国务院批复的自由贸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 附件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 1.总则 1.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和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1.3特殊监管区域应当建有适应“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模式的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检验检疫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地和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含电子闸口、视频监控及相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监管配套设施。 1.4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实用、安全、效能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应当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进出口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与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区内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5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应参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核算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 1.6部分检验检疫设施应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结合预测年进出口量,分别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建设。 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一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下、5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二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50亿美元以下、1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三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亿美元以下的,应按照四类标准建设。 2.检验检疫用房 2.1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2.2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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