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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
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 古印度法
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
三、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
继承法。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六、犯罪与刑罚: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
七、诉讼制度: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
第六章 罗马法
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1.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以习惯法为主,很少成文法。
2.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1世纪)以成文法为主,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等,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就是在这个时期出现。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罗马法的发展。
3.帝国时期(公元前1世纪——公元7世纪)在帝国的最初300年,罗马法发展到鼎盛时期,罗马法的发展也到达了繁荣时期 ,出现了五大法学家。公元476年,罗马帝国灭亡,西欧开始进入封建社会。但东罗马帝国最初仍然维持着奴隶制,并对罗马法进行过大规模编纂,《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渊源
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2.议会制定的法律:但实际上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创制机构,仅仅享有法律表决权,没有讨论与修改的权利。到帝国时期,这些议会更是形同虚设。
3.裁判官的告示最高裁判官是罗马的最高司法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管理诉讼、领导国家的司法活动。最高裁判官在任时发布的告示逐渐发展成为一套规范,统称为“裁判官法”。它不注重形式,而是体现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灵活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元老院决议:职权广泛,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效,权力逐渐扩大。帝国初期元老院的决议开始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此时的元老院只不过是将皇帝的建议加以固定化和法律化而已。
5.皇帝敕令:帝国后期,皇帝专权,皇帝敕令成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四种,对皇帝敕令的编纂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活动。
6.法学家的解答:若干法学家被授予了解答法律的特权,法学家的解答成为了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利的推动了罗马法学的发展。公元426年,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规定只有五大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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