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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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及其完善 张惠芳( 2011年2月25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设了新罪名危险驾驶罪。这是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适用频率较高的罪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罪名的立法和法律适用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从刑法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危险驾驶罪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准确理解、适用和完善该罪名。 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界定——对“危险”的理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危险,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目前,刑法学理论中对危险的定义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认为,危险是指出现实际损害的可能性。第二种定义认为,危险是指出现实际损害的高度可能性或者说“高概率性”。第三种定义认为,危险是指出现实际损害的实在可能性或因果倾向性。第四种定义认为,危险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的足以发生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1]我认为第四种定义比较科学,刑法中的危险首先应是一种现实可能性,而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其次,刑法中的危险是足以发生一定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再次,刑法中的危险是对刑法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足以发生实际损害的可能性。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2]即危险犯的成立要求必须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有学者指出,危险驾驶罪的设置是在法益还未现实受到侵害之构成要件前阶段刑法就予以介入,通过刑事惩罚的手段避免侵害法益的结果发生。[3]这是刑法对法益的提前保护。所以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由于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现实危险性,从立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责难的目的出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有可能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就要按照犯罪来定罪处罚。故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其既遂不要求有实害结果的出现,仅要求对法益造成侵害的危险即可成立犯罪。 危险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都是以对法益的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但是,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其危险已达到了现实紧迫的程度,这种危险是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确认的。而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危险,这种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或者说是立法者拟制的危险,是从社会一般观念、生活经验、社会常识出发,将其类型化的一种危险。这种抽象危险一般无需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司法认定,只要能够认定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险行为,就可以直接定罪。那么,危险驾驶罪是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 多数学者认为该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认为立法者使用抽象危险犯保护法益,本质上是超越了刑法绝对报应理念的局限性制度设计,使刑法规范、刑法适用、刑罚执行附加预防与震慑的动态意义,是一种对法益前置化保护措施。[4]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理由是,不是任何危险驾驶行为都会危及公共安全,醉酒驾车,每个人的酒量不一样,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判断,而且如果将其视为抽象危险犯,可能会动摇责任原则。[5]笔者以为,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行为类型,即醉酒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判断他们属于哪种危险犯,应当结合本罪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就醉酒驾驶行为而言,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只要是醉酒驾车,并且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就可以认为犯罪要件符合,发生了对法益的危险结果,危险状态已经具备,无需司法人员就危险性另行加以证明。所以,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属于抽象危险犯。而追逐竞驶的危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即对于追逐竞驶的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情节恶劣‘这一限定因素。而情节是否恶劣,则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具体的判断和认定。这显然与抽象危险犯的原理不相符合,因此,追逐竞驶行为构成本罪的,应该属于具体危险犯。当然笔者以为,从立法的本意讲,设定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应该是将其作为抽象危险犯进行设计的,但是由于对追逐竞驶行为限定了情节恶劣的条件,这样就混淆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界限,使得在同一条文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行为性质。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本罪的行为类型包括两种:一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二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要准确把握和认定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才构成犯罪。“在道路上”是危险驾驶罪成立的空间范围。什么是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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