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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招投标法案例 背景: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10.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17日~18日9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案例1: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正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读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4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案例1: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此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案例1: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底依次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出,B于11.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16日至12.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最后双方于12.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案例1: 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⑴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⑵评标委员会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随机抽取方式,特别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案例1: ⑶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 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案例1: ⑷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⑸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⑹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 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案例1: 背景: 某建设工程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家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规定:6.1日至6.3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6.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2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2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案例2: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 案例2: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案例2: ⑴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 按《办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5个工作日. ⑵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时间不妥. 按《办法》规定,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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