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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十三届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比赛规则
第一条 比赛组织、地点与宗旨
1.1. 举办单位
2015 年第十三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由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主办、台湾理律
文教基金会和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协办。
比赛的具体组织和安排由比赛组委会设立的秘书处负责。
1.2. 比赛地点和联系办法
2015 年 “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地点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
大学明理楼。
1.3. 比赛宗旨
我们希望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能够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一个新的场地和机会,帮助未来
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战场所获取法律实务的经验。
我们已经成功地组织了 2003 年至 2013 年十二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在此基础上,我们
将再次组织2015 年第十三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也希望能够借着此活动,鼓励各
个院校的同学加强沟通,相互切磋,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并进而在
各自院校内设置相关课程和组织相关的活动,促进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综合素质的培养以及法
庭辩论活动的研究与发展。
第二条 比赛题目
2.1. 出题
比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编写题目。
2.2. 题目的修正
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不明之处,应当于10 月7 日17:00 前,以电子
邮件方式请组委会秘书处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2.3. 题目修正的回复
组委会如确认必须澄清或修正题目,应于10 月12 日17:00 前,将修正内容正式通知
各队领队。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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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参赛资格与队伍组成
3.1. 参赛队伍与参赛队员资格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本次比赛限我国大陆地区相关法律院校、系、所组队参加比赛,每
一学校/院/系以一队为限。
参赛队伍得由符合前述资格的本科生组成。
除经组委会核准外,参赛学生限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3.2. 队伍组成与挑选
每一参赛队伍应包含参赛队员三位至七位,可以设置领队一位。领队对外代表该队并负
责与组委会联络相关赛务。每支参赛队参加口头比赛时,作为原告方或被告方的人数不得超
过两人。
参赛队伍一经组委会确定,其队员不得更换。
3.3. 代表队的确认
参赛队伍报名表上应请该校(院)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该校(院)公章以确认参赛队
伍获得该校的代表权。
3.4. 指导与咨询
本比赛所有相关赛务,包括案件分析、课题研究、书状撰写以及言词辩论,皆应由参赛
队员单独或合作完成。参赛队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以及其它人员的指导。指导老师的指导可
以包括为参赛队员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但案件的分
析、法律意见的形成、法律书状的撰写和出庭比赛必须由参赛队员独立完成。
除各队的指导老师外,参赛队伍也可以向其他专家和学者进行咨询,但咨询内容以法律
基本知识为限。
参赛队伍也可运用图书馆、网络或其它渠道进行相关资源的搜寻与运用,但不得抄袭或
剽窃。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抄袭行为,有关参赛队的资格将被取消。
第四条 报名与队伍编号
4.1. 报名方式
各队应于报名期限内,将报名表填妥送达组委会,除经组委会核准外,逾期不予受理。
组委会应催告报名表尚未填妥的参赛队伍补齐相关资料。参赛队伍于催告期限内未补齐资料
的,视为报名无效。
4.2. 队伍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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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队伍完成报名后,组委会应组织赛务会议以适当方式确定赛队编号,以决定该队书
状制作及言词辩论时的身份,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各赛队。
第五条 评审
5.1. 评审席的组成
书状评审五位,对全部书状分别独立打分。
每场口头评审三位,担任模拟法庭法官。
评审资格以法律院校教授、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它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为
原则。
每场口头评审应推选一人担任审判长。
5.2. 评审的回避
各队的指导老师不得担任评审。
评审如任教于该场比赛两队所属校/院/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任何参赛队不得为本队或其他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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