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ppt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专题二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 说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学中的地位: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工具,并非构成要件 研究意义:确定能否将某种结果归责于某行为以及该行为人。(故意犯;过失犯)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危害结果的。 偶然因果关系说: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由于偶然介入了其他因素,而由该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 四、因果关系判断的几种特殊情形 因果关系的断绝 假定的因果关系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重叠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疫学的因果关系 四、客观归责理论下的因果关系判断 客观归责的内容 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 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1. 没有实现危险 ——因果关系的重大偏离 e.g. 受枪伤而送医院,在医院被大火烧死 非重大的因果偏离,不阻断客观归责的情形 将不会游泳的人推下河,希望他溺水而死,但被害人因为撞到桥墩而死 用匕首刺杀他人,但没有刺到要害,但被害人因为破伤风而死亡。 2.未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 e.g.毛笔制造厂的老板把中国的山羊毛毛笔交给女工加工,根据规定,应该在加工之前进行消毒,但老板没有遵守该规定。结果,四个女工因为感染炭疽杆菌病毒死亡。 但事后查明,即使使用当时规定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仍无法杀死炭疽杆菌病毒,因为该病毒之前尚未被发现过。 3.被害结果不属于注意规范 保护目的的范围 夜晚,两辆没有照明的自行车前后行进,前面的自行车因为光线不好与对面来的汽车相撞,致使骑车人死亡 。 但是如果后面的骑车人(被告)灯亮的话,前车就不会因为视线不好与来车相撞。能否将事故结果归结于后车车主? 4. 合法的替代行为与结果回避可能性 “保持车间距”案。 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骑自行车,按规则汽车与行为人之间应该保持1到1.5米 的距离,但被告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离。而乙则由于饮酒醉倒在车下被车的后轮轧死。后来经查明,甲即使保持了规定的间隔,发生同样事故的盖然性依然很高。 在不足10米宽的混行道路上,被害人乙骑自行车在冰雪路面上骑车不稳,在向左歪倒的过程中,被行为人甲所驾驶的机动车挂倒碾压致死。经查明:行为人甲驶入自行车道15厘米(该道路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距路边1.5米的范围应为非机动车的行驶区域)。 5.行为制造的危险转移到他人应该负责的领域时,排除客观归责 【德国判例】夜晚,甲在黑暗中驾驶卡车,卡车的尾灯不亮。一辆巡逻的警车拦住了卡车,要对甲进行罚款。 为了保证后面来车的安全,警察在公路上放置了一个发红光的手电筒。 然后,警察命令甲把卡车开到下一个加油站,警车将会跟在卡车后面,以保护这辆卡车。 但在甲开车之前,警察把手电筒从路上捡回来。就在这时,这辆尾灯不良的卡车就被其他卡车撞上,导致卡车上的乘客死亡。 五、介入其他因素时的因果关系判断 案例一: 四名被告人共谋在深夜的公园里对被害人不断地实施2小时左右的暴行;接着,又在公寓里对被害人实施了45分钟的暴行。 被害人瞅准空隙穿着袜子跑出了公寓。 被害人抱着极度恐惧,在逃跑后的10分钟后,为了逃脱被告人的追赶,进入了距离公寓763米-810米的高速公路上,被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并被随后的汽车碾过而死。 小结:其他因素介入时因果关系判断的考察因素 影响因素: 行为的危险是否足以导致死亡结果(如果介入行为只是使死亡结果提前或者换一种形式出现,就应该肯定因果关系) 介入行为是否由前行为导致的 介入行为是否异常 介入行为是否超越、这段前行为的因果进程 介入行为是否基于被害人的自由意志 介入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已处于明显安全状态(明显安全原则) 介入行为是否超出前行为人的意思支配 介入的被害人行为是否为不作为 一审:被害人跑到高速公路并发生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料的事态,不能认为是暴行的危险性现实化的产物。否定因果关系。 控诉审:被害人逃脱被告追踪的最安全方法,是选择立即进入高速公路,是相当的。该选择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从一般人角度看,也不能说是异常的,对被告而言,被害人的行为也属于其预见可能性的行为。所以,肯定因果关系,成立伤害致死罪。 最高裁决定:极度恐惧下逃入高速公路,相对被告人的暴行而言,不能说是显著的不自然、不想当的。肯定了控诉审的判决。 案例二: 被告人与他人共谋,在深夜对被害人实施暴行,共犯中的一人用啤酒瓶炸了被害人的后颈部,造成其后颈部血管损伤等伤害。被害人损伤了深颈静脉、外椎骨静脉周边等,导致

文档评论(0)

shuwkb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