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级经济法(东奥整理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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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考点 内容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 亿元人 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 注册资本 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 万元人 民币。 【解释】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 分支机构 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商业银行拨付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 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商业银行 (1)变更名称; 的设立、变 (2)变更注册资本; 更、接管和 商业银行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终止 重大事项 (4)调整业务范围; 个人储蓄 的变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存款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5.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时, - 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 商业银行 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的接管 (2)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年。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①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 事由需要解散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的终止 ①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 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监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 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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