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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案例分析@第四组 我记得有一点点问题,啥问题,你自己想把! 小组作业: 某船在2010年估价3000万元,在A银行抵押贷款1000万元,然后又在B银行抵押贷款1500万元。2011年某船在C船厂进行修理,5月16日修毕欠C船厂100万元修理费,6月份参与营运航行,8月15日与D船发生碰撞,碰撞后船舶开始进水下沉,即发出求救信号给E船,E船给予救助花费30万元,某船仍继续下沉,下沉速度明显减慢,某船又向F船发出求救信号,F船救助成功,救助费用达170万元。碰撞时某船3人G死亡,要求赔偿180万元,F船将某船拖进H港,港口使费5万元,到C船厂进行修复,修理费用300万元。某船在C船厂因支付不了修理费,其他债权人也纷纷向某船要求支付债务款,C船厂对某船实施留置权并要求I法院进行拍卖某船支付C船厂修船费用400万元,当法院拍卖该船时,某船船员要求支付工资J为30万元,拍卖实施及诉讼费用I为5万元,D船要求按碰撞责任比例赔偿100万元,若法院拍卖某船所得3100万元,如何支付债权人A、B、C、D、E、F、G、H、I、J?请按顺序排列。若法院拍卖某船所得3400万元,又应如何支付债权人?若法院拍卖某船所得1900万元,又应如何支付债权人? 债权人优先顺序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的所享受(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 在此案例中属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受偿顺序 (一)法律只规定原则 1、保护船员利益原则 2、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合同产生的债权 3、人身伤亡的债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债权 4、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即“时间倒序原则” (二)我国采用列明式,但也规定了受偿原则,根据“海商法”第22、23、24条: 第1 诉讼费用; 第2 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使费;救助;侵权。 除救助外,有两项以上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 第3 例外情况:一般情况按顺序受偿,但救助中按“时间倒序原则”,后发生先受偿。 根据“海商法”第22、23、24条;第1受偿顺序诉讼费用; 所以 I 诉讼费用为5万元 排在第一位 F救助成功,发生在船员工资J;人身伤亡G之后,但是发生在F港口使费之前。E船给予救助花费30万元,但没有救助成功。 第2 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使费;救助;侵权。除救助外,有两项以上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第3 例外情况:一般情况按顺序受偿,但救助中按“时间倒序原则”,后发生先受偿。 所以F 产生港口使费5万元先于F 船救助费用170万元受偿,但J 船员工资为30万元、G 死亡赔偿180万元后于F 船救助费用受偿。E后于G受偿 D属于侵权造成的财产赔偿请求。 在此案例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顺序 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其构成应具有以下特征或条件: 1、必须依法产生; 2、留置权成立前,当事人间应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3、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4、有因该标的物发生的债权未受清偿; 5、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 在此案例中属于船舶留置债权 C1船厂进行修复,修理费用300万元 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1款与《1967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第2条和《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相似: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抵押权的概念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标的只能是不动产,而船舶是动产。质押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必须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才能设置,将船舶转移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船舶可能会“死”,海商法对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记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制度,因而为把船舶按不动产处理创造了条件,使得船舶作为抵押权的标记成为可能。作为一种较为理想的融资方法,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并进行登记,以取得一种以债务人提供的作为借贷之债担保物的船舶为主要标的的担保物权。 在此案例中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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