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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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汇集 一、基本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500元称为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年所得12万元),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等税前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条例: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工资应纳税,再任职的界定依据按国税函[2006]526号文)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工资个税相关税收政策 (一)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单位向非本单位人员发放的奖金等,应按其他所得和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没有费用扣除标准和扣除项目) (二)国税发〔1998〕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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