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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银行会计概述第一章银行会计概述第一章 银行会计概述第一章 银行会计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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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 程丽丽 lilych@nau.edu.cn 第一章 概述 主要内容: 一、银行会计的目标 二、银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要求 三、银行会计的要素 四、银行会计的会计计量和报告 一、金融企业概述 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和信用业务的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大类。 (一)商业银行主要经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以及经人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性公司) 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从事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业务、证券买卖业务、信托与委托存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等。 与商业银行主要区别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筹集资金。 2、资金运用方向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以发放贷款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非贷款的其他金融业务。 二、我国的银行体系 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信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等。 (一)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在1984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承担着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国家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性货币的关系,为特定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服务的金融机构。从1994年,国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进出口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等。我国的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分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金融企业法人。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正在进行体制改革,将逐步改为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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