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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和对策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不断提高,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问题,也是近年来我院公诉科工作的重点之一。五年来,我院公诉科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共17件23人,占受案总件数的4.9%,总人数的4.7%,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案件10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43.5%;侵犯财产类案件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3%;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7%。提起公诉17人,相对不起诉1人,报上级院4人,有1人正在审理当中。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分析 近五年来,从受案比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在本地区发案率较低,但从每年受案数来看,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主要特点有:作案手段凶残且趋于成熟化,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类犯罪比例最大,案犯年龄趋向低龄化,犯案青少年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民与无业人员所占比例大。出现以上特点的原因有: (一)社会因素 主要表现在以网络为媒介引发犯罪。例如李某某抢劫一案,其与同案行为人就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联系,锁定犯罪目标,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另外,部分农村学生在九年义务毕业后,不愿继续学习,也不愿回家务农,导致其流入社会,成为闲散人员,也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趋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家庭因素 经过调查发现,所受理的23名犯罪嫌疑人当中,有9人来自单亲家庭,占犯案总人数的39.1%,通过接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办案人发现,他们对孩子的过分溺爱、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家长法律意识淡薄,同时也不注重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培养。 (三)自身因素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他们大多文化素质较低,逞强好胜、好奇心和逆反心强,分辨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能力较差,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实施犯罪。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做法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我院公诉科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和具体实际,细致审查、依法办案,形成了符合我院自身特点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但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专门办理制度、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分案起诉制度、诉讼监督制度,同时也结合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着力推行“亲情会见”制度,即根据《规定》要求,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如果认为该案符合:①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的。经逐级审批后,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会见、通话,并且通过会见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促使其认罪悔罪。同时,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不起诉释法说理制度。对于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起诉情况做不起诉处理,并且对未成年人不起诉进行定期回访。 另外,对于涉及在校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科坚持一案一回访,一案一宣传,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所在的社区、学校积极展开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促使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五年来,提起公诉的17人当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5人,管制1人,其中判处缓刑的11人。在判处缓刑的人员中,存在着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此被判处缓刑的情况,这些人员被判处缓刑后,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起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判处缓刑社会效果不好。 针对此种情况,在今后的量刑建议中,将会向法院提出附条件缓刑的建议,要求法院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附加禁止令,禁止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但因其年龄偏小(在16至20周岁),没有生存能力和一技之长,多数闲散在家,导致其无所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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