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1辩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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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 电离辐射与放射性物质的发现使得人类进入了核能与核技术利用的新时代。 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应用始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在国防、医疗、能源、工农业、科研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利用。 然而,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在给人们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电离辐射的一些负效应,即核与辐射安全问题。 如果安全防护方法不当或放射源失控,会给环境安全带来潜在危险,甚至危及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时可能引起社会恐慌。 因此,保护人们免受不必要的照射或过量照射、保护环境。 河南杞县卡源事件 引发的社会恐慌 第一章 核与辐射安全总论 1.1 核与辐射安全发展 1.2 核与辐射安全面临形势 1.3 安全基本定义和概念 1.4 安全意识 1.5 核与辐射安全 1.6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核与辐射安全发展 (1)形成了一整套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与标准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工作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初,伴随着中国核工业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为适应“安全、实用、经济、自力更生”发展核电的需要,从1981年6月开始,由当时的核工业部开始编写《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1982年4月的核工业部第二次核安全会议,决定了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核安全文件为主要蓝本编制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原则。这一原则确定了我国核安全标准起点高并始终保持世界最高安全水平。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一直是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根本制度和依据。随后国务院发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共七个条例。这些条例覆盖了所有核设施及核活动。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于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核安全监督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相对应的,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和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三个层次。 【国家法律】是法律法规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 由它产生的条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一层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它在核领域中起着国家法律的作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正在制定中。 【国务院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中间层,是国家法律在某一个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法律要求。 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二层属于国务院条例层面的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电磁污染防治条例》正在制定中。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底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分层次的规章。 在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第三层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包括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规定以及与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等。 这些部门规章或标准,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相矛盾,更不能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违背,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应以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为准。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HAF、HAD)分类 0—通用系列 1—核动力厂 2—研究堆 3—非堆核燃料循环 4—放射性废物管理 5—核燃料管制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 7—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8—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监督管理 9—电磁辐射污染控制 10—环境辐射监测 截止目前,现行核安全法规有:法律1项、行政法规7项、部门规章27项,导则89项。 【核与辐射安全导则】 由于核安全领域的法律、国务院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部门规章通常给出的仅仅是原则性要求,因此根据国际实践,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制定了一些与行政管理规定中有关核安全技术要求的技术文件——安全导则。 推荐为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技术要求或行政管理规定应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执行中可采用该方法和程序,也可采用等效的替代方法和程序。 由于论证同等安全水平的困难,在实践中通常把安全导则也视为要求强制执行的。 【核安全管理文件】 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期间,在核安全领域缺乏有效的立法机制,法规制定和修订周期长;大量具体的技术问题不可能都用法律法规来规定。因此,核安全管理文件在核安全监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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