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版)辩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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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环境保护法(2014版)解读 2014年4月24日,历经四次审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背景 特点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针对企业方面,主要严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位——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 二、严格——加大违法成本、严格法律责任 三、健全——完善5条环保基本制度 一、地位 (1)首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基本国策写入其中(第四条); ? (2)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含义经济发展次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新增,突出环境保护优先); (3)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十二条——新增,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新法); ?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四条——新增,将环保的理念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行政策“源头”控制) 二、严格(1/5) (1)按日计罚,处罚无上限——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解读: ? 对一直备受诟病的老环保法“环保违法成本低”问题,新《环保法》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手段。“所谓按日计罚,就是指按原处分额按日连续处罚。”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但企业在限期内拒不整改,那环保部门就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第三日处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可以按日连续增加处罚款。 二、严格(2/5) (2)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严格(3/5) (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关于本条,法律原文只有如上一句话,并没有明确界定具体行为,只明确了构成犯罪这一前提。 ? (4)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以及赋予了环保部门其他更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严格(4/5) 二、严格(5/5) (5)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第五十四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5条环保基本制度。包括:环境监测制度、环评制度、联防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 第四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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