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二)著作权内容辩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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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广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 2、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 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作为作者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其他人身权基于自然的生命现象这一法律事实,而著作人身权则是基于创造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作品可以无期限存在; 4.著作人身权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著作人身权的存在。 上海电缆研究所与支南电力试验研究所共同研制高海拔户外式K0IG——2700冲击电压发生器,安装于云南省昆明市郊区高电压试验场。作为该冲击电压发生器主要研制人员之一,原告吴忠健于1991年5月拍摄冲击电压及其塔窗试验照片等。 1992年8月25日到27日,由国内高电压技术领域专家、学者所参加的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成套装置技术鉴定会于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原告吴忠健于会议期间将上述冲击电压发生器及塔窗试验装置安装就绪后所拍摄的多幅成套照片中,选取摄影效果最好的冲击电压发生器整体中景照与塔窗试验瞬间电火花照片各一张,赠与上海方主要研制人员刘某。事后,被告上海蓝波高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从刘某处获得上述照片两张,在未事先征求并获得原告吴忠健同意的情况下,印制于本公司“先进技术企业”广告上,并将冲击电压发生器照片,刊登于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高电压技术》杂志(季刊)1995年3月30日、6月30日出版的第1、2期广告增页上。被告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均未具名摄影作品作者。事后,被告并未支付稿酬于原告吴忠健。本案有哪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说明理由。 某甲创作了一部反映清末皇族内幕的小说,寄至《小说月刊》发表。《小说月刊》经对其修改后又加一个修改者的名字并向社会公开发表。当年春节晚会一小品采用了此小说的内容。问题: 1.甲对其小说享有哪些权利?哪些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2.《小说月刊》对其所作的修改能否享有著作权,能否加上作者的署名,为什么? 3.春节晚会采用是否侵权?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12项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000年3月,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一套《二十世纪中国著名作家散文经典》系列丛书。该丛书共100本,收录了中国当代100名著名作家的作品,其中,巴金、王蒙等29名作家的作品共29本,收录了29名作家的685篇作品。该书出版后,曾在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由于该丛书出版是没有征得29名入选作家的同意,也没有向上述作家支付稿酬,且该书的书名、选目和编排均不符合上述作家的意愿,因此,巴金等29名作家及其著作权人共34人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集体将吉林出版社和北京新华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问:   被告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    三、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等作品享有表演权,因此表演者如欲公开以营利为目的表演他人作品,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张惠妹2002年在杭州的生日演唱会《BADBOY》《站在高岗上》《青藏高原》、《我只在乎你》《一无所有》《一想到你啊》《解脱》、张雨生的老歌《我的未来不是梦》) 讨论:电台、电视台现场直播要经谁同意? 将表演活动录制下来,制成录音或录像制品销售要经谁同意?是否只需要表演者同意即可? 1991年5月5日,北影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了“电影、电视剧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汪曾祺允许北影公司对其拥有版权的《受戒》等作品进行影视改编及拍摄,汪曾祺保证3年内不将该作品的改编权及拍摄权转让他人,期限为1992年3月15日至1995年3月15日,改编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的版权归北影公司所有,北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曾祺改编权转让费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满后,如未对该作品改编拍摄,即丧失其改编权与拍摄权,如欲重新拥有上权利,则需重新签订合同。 1992年电影学院学生吴某为完成课堂作业,将汪曾祺的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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