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项目梳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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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项目梳理表

行政处罚项目梳理表 单位:(公章)赤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山区分局 填表日期: 2015年 3月 25日 (质量监管001-139) 序 号 处罚项目 依据条款 法定适用情形 处罚种类 罚款幅度 实施机关机构 备注(裁量、非裁量) 001 -Z00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裁量 002 -Z002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裁量 003 -Z003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裁量 004 -Z004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裁量 005 -Z00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裁量 006 -Z006 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裁量 007 -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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