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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央行在日前发布的《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重申,要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浦东建立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 金融法官专审金融案 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今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建立。   “12名法官全都是本科以上学历,其中5人拥有硕士学位。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支专家型的金融审判队伍,专人、专案、专家型审理。”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向记者介绍说。   随着近年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这里的金融案件数量猛增,涉案标的额也不断“飙升”。   据统计,2006年以来,浦东法院受理的各类金融民商事案件已高达五千六百余件,案件范围遍布银行借款、信用卡、担保、证券、期货、保险等各个领域,涉案标的总金额达16.55亿元;受理金融犯罪案件158件178人,主要包括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系统腐败犯罪等三大类型;受理涉金融机构执行案件2508件。 而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国内首批汽车抵押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纠纷、因“大小非”解禁而产生的法人股证券权益纠纷,更是开了国内金融审判领域先河。与此同时,该院受理金融案件的标的额也不断攀升,短短两年间上升了十倍。数据显示,仅今年受理的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金融案件就有11件。 丁寿兴院长表示,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已对浦东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甚至实体经济都产生巨大影响,原有的审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金融庭势在必行。他表示,该院今后将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提供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动态。同时,关注金融行业的司法需求,通过案件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对金融机构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结束 四、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从1984年开始,我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这期间的监管主要围绕市场准入,重点是审批银行新的业务机构。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向法制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但直到1993年底,中国的银行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还算不上是规范的市场化监管,仍带有鲜明的计划性、行政性金融管理的特点。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证监会的成立迈出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第一步。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金融业的迅猛发展,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两大职能。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1994年,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这为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监管奠定了基础。这一年在市场化监管方面取得了进展,首次召开了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会议,也将金融监管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提到重要的地位上来。 1995年3月以来,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开始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监管,这是今天“三驾马车”结构的雏形。 1997年11月中央决定召开一次专门讨论金融工作的全国性会议。 这次会议形成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是指导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的金融体系从1998年起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1998年4月,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原中国证监会(副部级)合并为正部级的中国证监会。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当时为副部级),专司对保险业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信托业的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挂牌,履行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责。 同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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