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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和《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3年度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重点支持消费品领域的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工艺改造和质量攻关、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维权等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品牌建设诚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信息资讯、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工作。 (三)支持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 鼓励项目单位参加由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整体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品牌培训等活动,支持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示范区和品牌消费集聚区(街区)创建等工作。 (四)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 支持老字号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进行传承和创新,以提高品牌附加值,包括产品和营销模式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对老品牌进行文化挖掘、盘活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六)支持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一般采用奖励方式。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本年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所在区县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当年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级称号或者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且已获奖励的品牌项目; (二)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 上述第三项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3年5月1日~5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相结合的方式。 登录网上申报平台(如第一次使用该系统,请先注册),点击“项目申报”,填写《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填写中如有问题,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进行咨询。 (三)申报材料 1.《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2011、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已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及合作协议等相关合约(涉及品牌战略制定的项目须提供品牌战略咨询第三方服务合约);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获得推荐信的优先,但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和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除外); 9.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等,获得卓越绩效管理培训证书的企业及获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的企业优先); 10. 其他证明材料。 2010—2012年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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