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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 指导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制度改革,我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要求,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要求: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一半左右,2017年成为主渠道。《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7号)规定:建立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制度。自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报名参加高职(高专)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的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 目前,对职业适应性测试,国家尚无统一标准。国务院文件出台后,部分省的部分高职院校在职业适应性测试方面做了一些尝试,但从省级层面还没有制定细致完整的指导意见。各高职院校由于对职业适应性测试认识不同,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及标准简单且随意性较大,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全面考核学生的素质和职业潜质。制定出台《意见》,对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全省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适应性测试工作,为全国提供相关经验和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学习了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咨询了有关专家、普通高中校长和教师等,明确了《意见》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思路:为什么测、测试谁、测什么、怎么测、谁来测、怎么用等。 (一)目前国内外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针对即将从业或已从业的对象开展,尚未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虑到高中毕业生没有职业培训经历这一特点,对他们的测试,内容只能集中在职业素质的考查上,从职业意识和潜质两方面进行。 (二)学生对将来从事某一职业的适应性有强弱之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应该反映学生素质与所报专业的匹配程度。 (三)由于该测试涉及专业类别多、差异大,为提高招生针对性,应确保招生院校自主权,测试工作应由招生院校承担,教育部门监督指导。 (四)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涉及职业认知层面和职业行为层面,无法通过单一笔试或单一面试测定。为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由于该项测试涉及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潜质的评价,需要从多角度、多层面评判,因此,测试标准制定、试题命制、测试实施、面试笔试成绩评定等工作,应由高校教师、行业企业专家和普通高中教师共同完成。 (六)职业适应性测试属于选拔性测试,涉及测量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必须做好测试项目的选择和测试结果的解释工作,以保证测试的真实、科学、有效。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七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意见》就推进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需要建立的制度、明确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提出了要求。 第二部分,测试对象。《意见》首先明确了职业适应性测试制度实施的起始年级,并将测试对象界定为报名参加高职高专院校(含举办专科教育的本科高校)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两种考生。这两种考生又有两种情况。参加单独招生的考生,招生时间在高考前,不可能有高考成绩,因此必须参加;参加综合评价的学生又分两种情况,参加了高考的,可以凭高考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而没有参加高考的,就必须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 第三部分,测试内容。职业适应性是指一个人从事某项工作时必须具备的文化素质、生理素质、心理素质、技能素质。它包含很多内容,但由于使用场合不同,有不同的强调要点。普通高中毕业生由于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无法在实际工作情境中完成某项技术操作或项目,因此,《意见》建议将职业适应性测试的侧重点放在对学生职业意识、职业潜质和通用技术课程必修内容的考查上,从职业兴趣、职业性格、职业价值观、职业能力倾向、技术技能基础和身体条件等方面,综合考查考生的职业发展潜力和职业发展规划,预测他们自身素质与报考专业(职业)的匹配性和适合度。但测试无需考查以上全部内容,招生院校可以根据招生专业的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选取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测试项目,确定测试指标。比如,在考查职业潜质时,财经类可侧重考查学生的数理逻辑能力及资料处理能力;旅游、文化教育类可侧重考查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艺术设计传媒类可侧重考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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