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专项检查方案1-副本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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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体系文件消防内容,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确保分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稳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以安全月为契机,监督中心在分公司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一、检查范围: 分公司各业务部门及承包商 二、检查人员: : 三、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排采、集输管理站(队)及承包商驻地 1.消防资料检查内容及依据 )检查)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科以及基层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可结合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一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消防、灭火和应急逃生常识;(四)火灾应急预案及演习;(五)火灾事故案例等。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有培训计划、培训教案、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基层站队应根据需要或有关要求,适当增加演练次数。基层生产班组、生产岗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特点进行经常性的消防训练。 第二十条 新进、调换工种、转岗员工和实习等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外来人员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由班组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或者消防安全知识介绍。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基层单位和独立施工作业、生产运行管理的班组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加强对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建立台账,按有关规定对火灾监测、报警、灭火等装置定期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记入台账。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分级组织、定期进行。分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一次,班组每周组织一次,生产岗位每日或者每班进行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2、灭火器检查内容及依据 (1)检查内容: ①灭火器配置数量、种类是否符合要求; ②灭火器压力是否合格,是否损坏、过期、失效、或被挪作他用; ③灭火器位置是否正确、是否定期检查并留存记录; ④灭火器达到报废要求的是否报废; ⑤推车式灭火器行驶机构性能是否良好。 (2) ①《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②《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应报废:干粉灭火器满10 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满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体严重锈蚀的;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被火烧过的灭火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消防泵、消防给水、消防道路检查内容及依据 )) 1.安全环保科检查内容及依据 (1)检查内容: ①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它建构物,是否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采取防雷措施,对已采用的防雷设施每年进行一次监测,监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是否及时进行整改,达到合格; ②防雷设施监测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形成报告并登记,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③是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HSE绩效考核当中,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评选HSE先进的重要依据; ④是否制定修改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⑤是否制定消防规划,做到专款专用。 (2)检查依据: 《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科是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制定修改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用火单位应制定动火方案,落实消防防爆安全措施,办理动火手续,在有许可和有监督、监护的情况下方可动火。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它建构物,应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采取防雷措施,对已采用的防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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