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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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备。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密不可分。 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我国早在1950年代,劳动部门就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特殊监管。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9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总体上看,《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是可行的,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2005年,全国的特种设备数量大约有300多万台,到2012年,达到了820多万台,其中,电梯保有量达250多万台,居世界第一。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 但是,当前,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虽然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平安生活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甚至有人称之为“电梯事故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在特种设备数量激增而监管资源并不能同步增长的情况下,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建立更为有效的安全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创新了监管工作模式,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可追溯和缺陷召回制度,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需要,是建设平安中国、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质量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步伐。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亮点 《特种设备安全法》几乎全盘吸纳了《条例》确定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了调整范围,创新了监管制度,加重了法律责任。在行政许可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更加原则,对定期检验、鉴定等技术性监管措施作了微调。 1、《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了全社会安全立法的色彩 《条例》尽管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但更侧重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是一个典型的行政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强调了“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二字之差,强化了社会安全法的色彩,淡化了行政管理法色彩。 2、《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分类的、全过程的、有重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扩大了调整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分类监管就是要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与《条例》不同,《特种设备安全法》列举了八大类承压类和机械类设备,但又未将特种设备限定为这几类设备,也未明确规定设备的参数,这为质检总局从实际出发,科学地确定管理对象、管理方式,完善制度建设预留了空间。下一步,质检总局将以制定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契机,将风险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风险较大的设备监管上,同时,将在大力推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设备、地区、单位分类监管。 全过程监管从宏观方面看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从微观方面看,是对涉及安全的各个重要环节,实施监督管理。《条例》调整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四个环节,《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了经营环节,对特种设备销售、出租、进口都予以规范,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更加完整的链条,并与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进一步衔接。如: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者要建立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检验或国家明令淘汰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特种设备;出租者也是如此,应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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