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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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以及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分部各架子队以及在一分部施工生产中从事涉爆作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一分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各环节全部由分部集中直接管理制。 第五条 一分部各架子队应健全涉爆各岗安全责任制,落实宣传教育,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涉爆人员熟悉相关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涉爆工作各项制度。 第六条 使用火工品,必须接受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一分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组 长: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作业工区经理、常务副总工 组员:副书记、副总工及安质环保部、工程技术部、物资管理部、机械设备部、综合管理部部门负责人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负责日常工作,物资管理部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一分部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铁路总公司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章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贯彻一分部《火工品管理办法》,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评比。 2、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涉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3、负责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环节的集中直接管理。选派的管理人员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的规定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 4、一分部常务副经理应与安全员、库管员、看守员和具有爆破作业的架子队负责人签订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责任书,并按期考核兑现。若委托外部组织从事爆破施工,协议中必须明确对方安全责任。 5、对参与涉爆工作的外部组织、从事涉爆工作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政审不合格以及合格资质、经验、许可证、作业证、必配仪器、工具等不具备的,不得在本局项目部范围从事涉爆工作。施工中,应及时撤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6、认真落实爆炸物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参与涉爆工作的干部、职工和劳务人员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方面的培训工作。 7、按照一分部每半月、架子队每周、班组每日检查制度,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施工安全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危险隐患,杜绝事故苗头。 8、严格购买、运输、使用、审批、领用、退库、销毁、检查、登记等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一分部不发生违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不发生爆破器材被盗、被抢、丢失,不发生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 9、按规定报告爆炸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公安机关追缴丢失的爆破器材,收缴一分部范围内散失的爆破器材。 10、建立健全涉爆工作单位及主要人员管理台账,并及时上报局项目部。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统计工作,每月26日按时向局局项目部上报爆破器材使用情况。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购买爆破器材,应在购买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局(包括县级,下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时,应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或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购买。 第十条 爆破器材严禁自由买卖,购买时应查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购爆破器材应由熟悉爆破器材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物资部门人员承办。 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第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选派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员押运。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将所运输的爆破器材安全无误地运送的目的地; 2、运输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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