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纠纷的行政、法律救济(王家本)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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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纠纷的行政、法律救济 王家本 一、税务争议的内容(上) (一)税务纠纷的基本介绍   1.税务纠纷概念   税务纠纷,也叫税务争议,是指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因税收征收而产生的争议。其特点在于,税务争议是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争议,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争议。   2.相关主体   税务机关: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扣缴义务人。?   其他涉税当事人:纳税担保人、委托代征人、税务代理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其他与税务事项、税务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因此,我们所说的税务争议,包括税务纠纷,是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也包括扣缴义务人和涉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争议。扣缴义务人也是法定的。   (二)税务争议的范围——崔健案???????   广义的税务争议包括: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处罚行为、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狭义的税务争议仅指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1990年北京市发生了第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诉讼的主体是摇滚歌星崔健。他当时制作了第一盘摇滚磁带——“新长征路上的摇滚”并进行销售,税务机关对他的销售所得要征税。当时的税法中没有个人所得税,1990年的时候只有个人调节税.个人调节税的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个行政法规,叫做《个人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是很粗化的,没有制订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认为,应该按照个人调节税当中的劳务报酬来征税,当时的税率是60%。崔健不服,他认为应该按照国际通行的版税20%的税率来征税。据此,产生了纳税争议。   这个纳税争议,涉及到狭义的纳税争议中的适用税率的问题。这盘磁带的完成,从作词、作曲、配器、演唱、演奏、录制六个环节,都是他自己完成的。这个过程中他所取得的收入是否都是劳务报酬?关于劳务报酬,当时的暂行条例没有解释,也没有制订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没有过解释。   当时北京市中院的行政庭的庭长,他就问了一个问题:你们按照劳务报酬60%的税率去征税,依据是什么?你要给我解释什么是劳务报酬。如果你税法不明确,你们没有合理有效的解释,有可能我们会改变你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的授权。研究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在[1990]第45号文中专门对个人调节税法中的劳务报酬做了一个解释,专门针对演艺界的磁带,唱片销售所得——这个作品的形成,包括作词、作曲、配器、演唱、演奏、录制六个环节所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劳务报酬的征收范围,都应当按照劳务报酬60%的税率征税。   当时有一个问题,按照《行政法》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先有依据,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如果我们事后作出解释,法院认不认?另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属不属于证据的范畴?   《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被诉以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理念。这是在证据的这一章中规定的。所以在法理上讲有两种看法:一个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它属于依据。另外一个观点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没有依据,他就不可能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它属于证据的范畴。   如果它属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证据,那就意味着,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就不得向当事人和第三方自行搜集证据。如果去搜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证据,将是一个无效的证据。现在的《行政复议法》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把它视为证据的范畴,我们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再由总局作出这种规范,有没有效,能不能溯及既往。   当然可以有另外一种解释,这不是新立法,是我们对以前立法的一个明确。现在很多税务环节都是这么处理的。在诉讼当中不明确,总局做解释。我们从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来说,这个做法是不可取的。   (三)纳税主体   1.概念   纳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当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指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也构成纳税主体。具体来说,按身份的不同,分为单位和自然人纳税主体。按照承担纳税义务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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