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贸易业务履行程序38(知识点)+12(案例)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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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际贸易业务履行程序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出口业务的履行 第三节 进口业务的履行 出口贸易的程序 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笔进出口合同 的履行可能涉及到的当事人 第二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以CIF贸易术语合同为例 货:备货、报验 证:催证、审证、改证 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 款:制单结汇 一、备货和报验 (一)备货 备货时间 货物本身 货物包装 案例分析 (接上页)但是,当货到目的港后,AT公司发现货物上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刷制唛头。经查证,该批货物因要货紧急,厂家未来得及刷印装运唛头至货物上。由于同船到达温哥华港口的同类货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其余数家货主的货均无唛头标记,港口方面只能按每个提货人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摊。结果,虽然分配给AT公司货物件数与提单相符,但总重量缺了248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就此,双方提交仲裁。 仲裁结论是,BG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刷制唛头的违约行为已与货物短量构成了因果关系,所以BG公司应对AT公司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催证、审证、改证 (一)催开信用证 (二)审核信用证 2、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 (1)对照合同 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 例 子 合同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 (2)UCP500 《UCP5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 例 子 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循《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注明“不可撤销”或未注明,均可视为“不可撤销”。 (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 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5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收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 (三)修改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前提 拟写修改函时应遵循的原则 案例分析 我国某地外贸A公司与外商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B公司拖延开证,A公司见装运期快到,遂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对方开证。10月9日,收到国外某开证行的简电通知,A公司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B公司通过该开证行开来信用证正本,但正本上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销售合同规定货物装于木箱之中,而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A公司审证时未予注意,交D银行议付时,D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在某年8月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收到一份以英国GKM银行伯明翰分行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125万美元,通知行为加拿大AC银行。银行和公司在审核时,审证员分别发现几点可疑之处:(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2)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上注明“本证将由TBS银行来电证实”;(3)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4)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转下页) (接上页)(5)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五天;(6)信用证申请人在英国而收货人却在加拿大。我分行和外贸公司,经过研究,决定调查。我分行业务人员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有关部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巴西TBS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我分行又设法与TBS银行驻香港代表处联系,请求协助调查,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中方某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2002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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