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历史沿革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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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专利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历史沿革 欧盟立法中关于技术转移中限制性条款的规定多放在竞争法框架中解决,早期规制比较严格,近年来由于意识到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重要性而有所缓和。 1 罗马条约 《罗马条约》具有优先于成员各国国内法适用的效力,经《欧盟条约》等修改和补充后,成为欧盟现有的竞争法主干。《罗马条约》是欧盟规制专利许可协议的基本反垄断规定。该条约的精华体现在第3 条、原第85 条和原第86 条。 其中,第3 条是关于建立竞争保护机制、使之不受扭曲的原则规定,第85 条是关于禁止和在一定条件下豁免反竞争性协议的规定,第86 条是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规定。第85 条(1)款规定了5种禁止性事项,(2)款重申(1)款规定事项的无效性,(3)款将(1)款事项的豁免条件列举出来,接下来对此进行具体介绍。 1.1 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该条约第85 条(1)款规定禁止两个和多个企业之间限制在欧盟内的竞争的协议和协定行为,具体如下: 下列行为因与共同体市场相矛盾而应被禁止:所有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联合体的决议和协定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以及因其目的和效果阻止、限制和扭曲共同体市场内的竞争,尤其是: (a)直接或间接固定购买或销售价格或任何其他贸易条件; (b)限制或控制产量、市场、技术开发或投资; (c)分享市场或供应来源; (d)与其他贸易方的同等交易适用不同条件,从而使他们处于竞争劣势; (e)使合同缔结服从于其他当事人增补义务的承诺,这些承诺究其本质或依据商业用法都与该合同标的无关。 1.2 禁止任何企业和企业联盟滥用在欧盟内的优势地位 该条约第86 条规定禁止任何企业和企业群滥用在欧盟内的优势地位,但是该条很少适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个或多个企业所采取的对其在共同体市场或其实际部分区域拥有优势地位的滥用只要其影响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都应被禁止,因其与共同体相矛盾。这种滥用特别包括: (1)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贸易条件; (2)限制产量、市场或技术开发,损害了消费者; (3)与其他贸易方的同等交易适用不同条件,从而使他们处于竞争劣势; (4)使合同缔结服从于其他当事人增补义务的承诺,这些承诺究其本质或依据商业用法都与该合同标的无关。 与第85 条(1)款相比,第86 条不允许任何例外。第86 条在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反垄断规定中被引用最少,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显示在很窄的含义上适用第86 条。以下主要讨论第85 条(1)款的适用,行政救济和可用例外。 1.3 《罗马条约》原第85 条(1)款的对专利许可协议的具体适用 (1)微量允许标准例外(De Minimis) 根据欧洲法院(ECJ)的解释,第85 条(1)款仅是适用那些具有评估性的(appreciability)限制竞争和影响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协议。当决定一具体协议被察觉是限制竞争和影响贸易,要求分析该协议作用的整个经济范围。欧盟委员会对ECJ“appreciability”解释为“微量允许通知”(De Minimis Notice)。该通知将那些对竞争只产生可忽略不计的影响的从而不构成侵犯第85 条(1)款的协议进行类型化。 根据该通知,第85 条(1)款不适用于下列公司之间的协议: ①产品服从于该协议,并且当事人生产的任何替代产品没有超过该协议所影响的欧盟领域内这种产品的整体市场的5%; ②当事人总共年收入总额没有超过2000万欧洲货币单位。 另外,该通知规定,即使该协议的当事人的合计市场份额、总共年收入总额或者两者都在连续两个财政年度上升l0%,该协议仍然不受原第85条(1)款规制。 如果微量允许例外不适用,垄断专利许可协议将违反第85 条(1)款的反垄断禁止,有三个可能后果:第一,该许可无效;第二,委员会可能对许可当事人进行罚款;第三,许可当事人可能要向第三方进行损害赔偿。除非欧盟委员会根据第85 条(3)款单独豁免该协议,该协议可以由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的法院在任何时间撤销。 (2)单独豁免(Individual Exemptions) 根据第85 条(3)款,违反第85 条(1)款的协议如果是促进竞争的,就有可能得到单独豁免。 第85 条(3)款规定当协议符合下列4个条件就可单独豁免: ①促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或者促进技术和经济进步; ②使消费者能公平分享因此带来的经济收益; ③只包括必要限制; ④并没有消除该产品市场的实质部分的竞争。 只有欧共体委员会有权授予第85 条(3)款的单独豁免。但是,如果被拒绝授予第85 条(3)款豁免的当事人可以向ECJ上诉。特别是,寻求第85 条(3)款豁免的专利许可人必须将其协议的实质告知欧共体委员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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