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对象试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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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一、著作权 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 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2)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 (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 ①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②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③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因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 二、著作权法 1.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特许出版权时期 二、著作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 从比较法的角度,可将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大致划分为两大体系: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 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1910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 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特别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了《民法通则》。 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2007年,美国以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TRIPs协定为由,提交WTO专家组裁决。 2008年,专家组的裁决认为该条款违反TRIPs协定,建议中国修改立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作出了第二次修正。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 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不是抄袭而来。 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 三、该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二、口述作品 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 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 (二)戏剧作品 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既为“供舞台演出”,应当区别于表演本身。 (三)曲艺作品 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 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 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二)建筑作品 美术领域内的一种建造建筑物的创作。这种创作通常被理解为包含设计图、草稿和模型,以及已建成的建筑物或其他建筑性构筑物 五、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六、摄影作品 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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