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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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的法律特征 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阻却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一债务有数个保证人 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案例 案例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案例 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 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 (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案例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案例 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3、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案例 乙是一个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其企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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