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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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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doc

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招标药品商务标议价评审 及药品遴选规则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维护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入围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按照《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商务标报价 对列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已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的,须进入商务标报价,采用一次性网上报价的方式,报价不得高于限价。 二、商务标议价评审及拟中标规则 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药品,在规定时间内报价及解密报价成功后,同竞价分组品规不足3个的或未形成竞价的药品,进入议价程序。与企业采取网上议价的方式进行两轮议价,确定最终拟中标产品及价格。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登录议价系统进行议价。 (一)议价产品专家组价格制定规则 对于议价产品,专家根据临床使用情况、企业报价、2010年自治区入围价、全国最低5省历史价格和平均价格、已开展新一轮集中采购省份入围价格以及相同品种竞价品规入围价格等信息,结合自治区区情、医疗环境、回款实际、配送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从质量、价格、企业信誉等方面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比较,评估其可能成交的价格后,给出每个药品的价格,并由计算机自动去掉一个最高价、一个最低价后取平均值,作为专家组价格。 (二)议价步骤 1.第一轮议价:若专家组超过半数以上人数接受企业商务标报价的,纳入拟中标药品;不足半数的,根据规则制定专家组价格。企业接受专家组价格的,纳入拟中标产品;不接受的,企业进行第一轮议价报价,并填写不超过100字的情况说明或理由。 2.第二轮议价:若专家组超过半数以上接受企业第一轮议价报价的,纳入拟中标药品;不足半数的,制定专家组第二轮价格。企业若接受专家组价格的,纳入拟中标药品;不接受的,企业进行第二轮议价报价。专家根据企业第二轮议价报价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接受的,纳入拟中标药品,不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按企业第二轮议价报价纳入限额采购。 (三)议价产品企业报价规则 企业每轮次报价不能高于上一轮次价格;第一轮议价不报价的,仍可参加第二轮议价;若两轮议价均不报价的,视为企业放弃议价;议价未中标的产品,按企业最后一次报价纳入限额采购。 三、药品遴选及综合评估 (一)对于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通过制剂国际认证或国内驰名商标的药品,纳入药品遴选范围。属于经济技术标淘汰的,由专家组根据临床必需和同类品种已入围情况进行网上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药品,企业接受专家组给定价格的,纳入限额采购产品;属于竞价淘汰的,企业若接受同组最低报价的,列入拟中标产品。 (二)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2015年版)》三个目录之一的药品,纳入药品遴选范围。用于治疗慢性病、患者需长期服用、依赖程度高的药品,经专家组论证,得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产品,企业若接受同组平均拟中标价格的(不高于限价),列入拟中标产品。 (三)药品遴选最终入围的产品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入围产品标准品的10%。 (四)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企业出具质量、供应保证承诺,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四、拟中标品种价格整理 (一)拟入围产品若为片剂、胶囊、颗粒剂、丸剂等,其价格按照“制剂价格×装量”换算为包装价格,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应符合差比价规则,若出现价格倒挂的将依据差比价规则按照就低原则,予以调整,企业不接受的则废标。 (三)同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产品的拟中标价格不得倒挂,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中标。 (四)组合包装产品拟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单个产品相应分组拟中标产品平均价格之和。 (五)其他涉及价格调整的。 上述价格整理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完成。 五、评审组织 (一)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家库管理办法》,从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临床专家按药品临床使用类别抽取。由临床医学、药学、经济管理、医保(新农合)管理、药品质量评审、价格评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对药品集中采购评审负总责,独立行使评审权力,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评审药品类别,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每组专家不少于11人,每组设专家组组长1人;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候补。同时由各专家组推举产生常务专家委员会,遇有重大事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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