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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与环境相关的健康问题研究合作计划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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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与环境相关的健康问题研究合作计划的实施细则

中日“与环境相关的健康问题研究”合作计划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MOST)国际合作司与日本国独立行政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于2007年4月9日签订的合作纪要(以下称“纪要”)的内容,双方就“与环境相关的健康问题研究”合作计划(以下称“计划”)的实施办法制定了以下《合作实施细则》: Ⅰ.概要 Ⅰ-1.项目的目的与研究领域 本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加强中日在“与环境相关的健康问题研究”领域的研究交流,促进中日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具体在以下领域开展研究交流: 阐明环境问题损害健康过程的机制的研究 关于环境问题发生和扩散的防控及其效果的研究 研究交流项目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申请。对通过公开征集并获批准的研究交流课题,进行为期3年的资助。关于公开征集的开始日、公开征集的结束日、向首席科学家下发批准通知的日期以及被确定资助的课题的公布日期,中日双方应选择相同的日期。 JST将通过JST网站发布公开征集的通知,MOST将通过MOST的网站发布公开征集的通知,以便让广大的日中两国国内的研究人员了解公开征集的内容。 Ⅰ-2.申请资格 中方的首席科学家必须是隶属于中国国内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人员。 日方首席科学家必须是隶属于日本国内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人员。 要获得资助,必须是在中国和日本已经具备了研究基础的研究,并有望通过加大支持力度而创造出附加价值的研究交流。 但是,已经得到中国科学技术部(MOST)或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NSFC) 与JST开展的战略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促进计划资助的研究人员,可使用不同的研究交流课题内容向本项合作计划提出申请;如果使用与已经得到资助的课题相同的内容进行申请,则不予批准。 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项目,通过“气候变化”领域公开征集的渠道进行申请。 Ⅰ-3.资助概要 MOST与JST对包括研究人员互访在内的研究交流项目进行支持。 除对等招待的人员交流费用外,JST对日方研究人员进行支持、MOST对中方研究人员进行支持。 Ⅱ.具体的资助内容 需要根据申请的情况而定,每次公开征集计划资助5个课题左右。 Ⅱ-1.每项课题的预算规模 Ⅱ-1.1 JST 根据研究交流的内容,各年度的预算会有所不同,但3年的总金额以2,250万日元左右(750万日元/年)为上限。(可申请不采用每年等额的办法。) 本项计划可能会因预算原因而调整不同年度的金额。   按照原则,对设备配件费的支持仅限于第一个年度。 Ⅱ-1.2 MOST 根据研究交流的内容,各年度的预算会有所不同,但3年的总金额以120万元人民币左右(40万元人民币/年)为上限。(可申请不采用每年等额的办法。) 本项计划可能会因预算原因而调整不同年度的金额。   按照原则,对设备配件费的支持仅限于第一个年度。 Ⅱ-2. 资助期限 最长不超过自研究交流开始后3整年。 本次研究交流的开始时间暂定为2010年3月前后,最终由MOST与JST协商确定。 Ⅱ-3.资助的详细内容 本计划是为资助日中研究交流相关的追加性经费(试验研究费、旅费、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的会议经费等)而设立的。前提是,日中双方的研究组内应具备了主要的研究设备。 Ⅱ-3.1 申请人与JST/MOST间的协议 Ⅱ-3.1.1 JST   本“计划”资助的研究交流所取得的成果以任何形式(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程序及数据库相关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技术等)形成知识产权时,日方与中方的相关研究机构间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对于资助工作的实施,原则上,JST应与日方大学、公立研究机构等单位(以下称“大学等”)签订委托研究协议。在研究交流期限内,每年都需要签订委托研究协议。签订协议,以大学等承担与执行本项计划相关的所有事务性手续为前提。按照协议,因本“计划”而产生的属于日方的知识产权,适用《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第19条(日本版拜杜法案)和促进资源的创造、保护及应用相关法律第25条的规定,原则上可归首席科学家所属的“大学等”所有。 Ⅱ-3.1.2 MOST 本“计划”资助的研究交流所取得的成果以任何形式(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程序及数据库相关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及技术等)形成知识产权时,中方与日方的相关研究机构间应就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 对于资助工作的实施,原则上,MOST应与中方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以下称“大学等”)签订委托研究协议。在研究交流期限内,依照MOST有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管理。按照协议,因本“计划”而产生的属于中方的知识产权,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确定其归属。 Ⅱ-3.2 研究人员之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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