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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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具有经营性,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 2、建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约形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商业保险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4、对象不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其范围由法律规定,受资格条件的限制;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然人,投保人一般不受限制,只要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解决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只解决一部分投保人的问题。 6、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分担;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7、待遇计发不同: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险待遇一般采取按月支付形式,并随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每年调整;商业保险则按“多头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确定理赔标准。 8、时间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稳定的、连续性的制度;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短期的企业行为。 9、法律基础不同:社会保险由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商业保险则由经济法、商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来立法。 2、保险的本质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1)这种危险必须是或然性危险,即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不可能或肯定不发生的危险不能成为保险危险。用什么标准判断危险的或然性呢? 一是,在作出判断的时间上,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标准。成立前后,对危险的判断不能作为依据。二是,在作出判断的主体上,应依据一般人凭其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为标准。多数学者认为是当事人认为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的发生时间不确定,过去与现在已经发生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危险。 (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确定。 (4)危险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必须是非故意的。如自杀等为免责条款。第三人故意不受限制。此外,保险标的本身所造成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危险。 2.必须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集合风险,分散损失。这种互助共济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相互保险;二是由第三人作为保险经营的主体,由可能遭受特定损失的个人,事先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危险发生时,获得赔偿。 互助保险应有多少人参加,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样。日本规定,互助社社员,必须在100人以上。美国规定在1000人以上。参加人数越多,每个人分摊的金额越少,保险资金雄厚,损失赔偿能力越强。 3.必须对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无损失,无保险。危险所导致的损失必须可计量的。 4、保险的分类 1.按设立保险是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保险可以分为:①强制保险/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强令当事人必须办理的保险。②自愿保险。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办理的保险。实践中,以自愿保险居多。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①财产保险。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②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3.根据承担责任的次序,保险可分为:①原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保险。②再保险/“分保”。指原始的保险责任由其他保险公司再予承保的保险。 4、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以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六)保险监管机构 1、监管机构 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监管的内容 对保险人的监管 对保险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保险人具有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我国对保险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保险人资格的规定、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保险人的整顿、保险人的接管等方面。 对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查、批准。等 对保险公司财务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财务方面的监管旨在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对各种准备金的提存情况进行监管等。 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如对保险中介人资格的取得、执业行为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管。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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