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权法;“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处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微观经济活动;市场调节; 经济法: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处理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关系,立足于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利益;弥补市场缺陷; 行政法: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限权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国际经济法:调整不同国家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 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法律形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四)法的效力层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关系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 (二)市场秩序关系 市场监管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 (三)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财税法、转移支付法、金融监管法、预算法、金融法、价格法等; (四)社会保障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一)自然人 (二)组织 (三)国家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法律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一个七岁的童星购买电脑的行为;以患有精神病的人的名义买房;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是一致的。例外:清算中的法人 (二)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原因:法律拟制性) 企业法人核准或批准;机关法人不用核准;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有的需核准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企业名称: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如:浙江东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 场所≠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2、法人的种类——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活动内容 (1)企业法人 拥有独立的资产,以营利为目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公司;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政管理、有一定的行政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公权力,但有拨款)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主要存在于科、教、文、卫等领域 (4)社会团体法人(既没有公权,也没有拨款) 依法自愿成立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公益组织。 (四)其他社会组织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