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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 二、劳动法 在西方劳动法又称劳工法,它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国际上称1802年由社会革命家罗伯特.欧文倡议、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于道德法》为现代劳动法的诞生。到20世纪初,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劳动法在理论研究、立法、教学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世界各国立法界和法学界都根据自己的社会背景对劳动法进行定义,各国均视现代劳动法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狭义劳动法是国家的劳动法典,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具体指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学术意义上)的劳动法是指: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见,广义的劳动法不仅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的法律规范。 概念——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层含义: (1)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3)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关系 (一)概念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根据其合意所建立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从属性劳动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从当事人角度看,具有特定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从产生方式的角度看,具有合意性——意思表示一致 3、从双方缔结劳动关系的前提看,具有自主性——劳动者有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4、从权利义务结构的角度看,具有有偿性——有偿劳动 5、从劳动性质的角度看,具有从属性——劳动者要服务用人单位的管理意志 6、从内容的角度看,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 7、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看,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建立时地位平等,建立后给付是从属关系 8、从平等性角度看,兼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和实质上的不平等性 9、从隶属性的角度看,兼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行为上的隶属性 (三)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劳动合同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 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范围的发展 (1)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将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基本都纳入 (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 (4)将劳动力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部分类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 (5)用人单位不合格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合格的劳动关系 (6)将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 (7)将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有条件地纳入 (8)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纳入 (9)仍然不调整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 (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两者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关系情形的: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格;二是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的概念 ——指从属于劳动关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的特征 (二)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与作用 一、劳动法的地位 ——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有自己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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