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选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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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 (理论与实务) 第十一章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一、 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国际多式联运人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不同于传统的联合运输,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形式的主体不再只是运输工具的拥有者,而更主要的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来承担,这种经营人可以没有运输工具,即所谓的“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 (NVOCC)。采用了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段运输承担总责任的所谓“统一责任制度”,对维护货方利益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特征(或称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一般货物运输方式的主要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 (6)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当然,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时,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承运人)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概括为: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它是一种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的先进的货物运输组织形式。?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1.统一化、简单化; 2.降低运输成本,节约费用; 3.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运时间; 4.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实现合理化运输。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及分类 1.定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2.分类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在实际运输过程中是否实际运输分为: ①.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②.无船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 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1.多式联运中的复杂法律关系网 ①.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 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关系 ③.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代理人、受雇人的法律关系 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六、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依法注册。 (2)必须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3)必须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海运条例》第8条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4)必须具备经营能力。包括:①建立自己的多式联运线路;②拥有一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和专业知识、经验丰富的专业队伍;③在各条联运线路上建立完整的网络机构;④能够制定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⑤具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七、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和形式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只要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货方即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损害赔偿。 问题:请问如果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包含有海运、空运、陆路运输等,如果货物在其中的一个区间发现了货损,且承运人有责任,则由谁负责及赔偿限额? 在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但对负责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根据目前国际上的做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统一赔偿责任制 ◆分段赔偿责任(又称网状赔偿责任制) ◆独立赔偿责任制 ◆修正(双重)统一责任(《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统一赔偿责任制:指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统一承担责任,各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都适用同一种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该法律规定的确定,可以由合同约定,也可以由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 分段赔偿责任制:又称网状赔偿责任制,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承运人只对其区段运输负责,但不论二者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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