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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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经济学院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六节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形势、内容及成立 掌握买卖双方的义务 掌握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基本内容 了解违约及违约的救济方法 能够运用所掌握知识分析和处理一些简单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其营业地在北京。乙公司是一家日本公司,其营业地在东京。他们之间签订了一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空调 问题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货物买卖: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的转让给卖方,由买方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交易行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有关货物买卖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征 “统一化”运动成果突出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有很大的相似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 合同的客体是需要做超越国境线运输的进出口货物 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卖方交付货物与收取货款,买方支付货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有关国家对外贸易和外贸管制联系在一起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 1、1964年的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 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EX WORKS F组:FCA FAS FOB C组:CFR CIF CPT CIP F组:DAF DES DEQ DDU DDP 2、华沙-牛津规则 专门解释CIF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三)国内法 1、大陆法系 民商合一的国家:债编或债法典 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典作为一般法,商法典作为特别法 2、英美法系 判例和成文法 《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版) 3、中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广州五羊出口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于5月15日向美国麦克劳公司寄出一份函电,内容如下:“一批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纽约,5月25日前答复有效。”美国公司于5月20日复电如下:你5月15日电,我接受:“一批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纽约,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于5月25日复电如下:“你20日电收到,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货物已另行出售。” 问题:广州五羊出口公司与美国麦克劳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公约》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性要件 (一)发价 (二)接受 二、形式要件 (一)发价 概念: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特征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3、必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愿 (一)发价 发价的生效 送达受发价人时生效 1、营业地或惯常居住地 2、发价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的,该发价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发价进入受发价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发价生效 (一)发价 发价的撤回和撤销 1、发价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在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 2、发价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与受发价人做出接受之前送达。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不能撤销: 第一、在发价中已明确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不能撤销。 第二、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能撤销的,并应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一)发价 发价的消灭 发价失去效力,当事人不受发价的约束。 失效的原因 1、拒绝 2、提出反要约 3、撤回或撤销 4、有效期届满 (二)接受 概念:受发价人做出声明或以其它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特征 1、受发价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接受以生命的形式或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缄默、不作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接受; 3、接受与发价的条件相一致; 4、接受应在发价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二)接受 接受的生效时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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