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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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程序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债务人为被告; 只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追加受益人 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行使期间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 事由之日起1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撤销的效力 行为自始无效,返还财产。 费用承担 债权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 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 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1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原则 第二节 合同履行规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保全 1 第一节 合同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 应适当受领给付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 应当提供方便 因故不能履行时,应积极 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发生纠纷时,应各自主动 承担责任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1 第二节 合同履行规则 当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 双方达成补充协议; 按交易习惯或者合同的有关条款; 按补缺性条款履行。(《合同法》62条) 补缺性条款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只适用于常见条款的欠缺和不明确; 在效力上应当高于法院对合同的解释。 1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 甲 -------------乙 房屋买卖 甲------------丙 借款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一、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债权人---债务人: 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受益是双方约定的,属于合同的条款。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第三人受益也随之消灭。 债权人---第三人: 可因赠与、履行抚养义务、合同、存在债权债务等多种原因发生。 这些原因与第三人受益无直接联系,即使关系无效,对第三人受益不产生影响。 履行后,债务人因已履行债务而免责,债务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第三人返还。 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效力 并不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未告知的 第三人受领之前,可以变更或 解除合同; 第三人表示受领后,未经第三人 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人同意 第三人应当受领,否则应承担 不受领或迟延受领的责任。 未征的同意的 第三人有权拒绝受领,并且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接受履行的,债权人 不得请求债务人履行 未告知的 第三人受领之前,可以变更或 解除合同; 第三人表示受领后,未经第三人 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请求权 第三人有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 以对抗第三人; 违约履行 除另有约定外,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 责任和瑕疵履行责任; 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性质上属于使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要有约定,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否则 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务的性质必须是能够代为履行的; 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 履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 双务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在对方未履行 合同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发生依据----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适用范围 一方未履行、拒绝履行的情况 一方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情况 适用条件 必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双方的对待履行时可能履行的 《合同法》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 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 期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 概念 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出现有可能 危及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在其未提供担 保前,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适用条件 是双务合同 后履行一方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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