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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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performance of contract) 基本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叫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涉及第三人的规则 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提前履行的规则 合同部分履行的规则 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 一、概述 (一)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种类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 (三)作用 防患于未然 (四)效果 只是在一定期间内中止合同的履行,但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当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故其有一时性、延缓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 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 (一)成立条件 1、双方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义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双方的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67条) (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成立条件 1、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义务的顺序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三)效力 阻却他方请求权,但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四、不安抗辩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一)概念: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时,得中止履行。 (二)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后履行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效力 1、先履行人可中止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若无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制度(Preservation of the contract) 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 债的担保是积极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的保全是消极的保障债务人履行能力不降低。 代位权(subrogation right) 定义 提起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也必须到期才会造成有损害。)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不能代位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撤销权(right of rescission) (一)行使撤销的条件: 1)当事人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知道此情形的。 以上三种情况必须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75条中,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未明确,但是一般认为是诉讼时效) 5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是属于除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为除斥期间)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受证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的所在地履行 D.承揽合同在承揽人的住所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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