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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百度文库侵权与否的难点在哪里? 首先,有大量文字作品的作者主动将文字作品上传至网络。许多知名小说就是由作者首先在网站论坛中发表的。如台湾著名作家蔡智恒(痞子蔡)的成名作《第一次亲密接触》,就是由其主动上传至BBS发表的。著名作家慕容雪村的成名作《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也是首先在网络上发表的。因此,不能概括性地得出文库经营者一定知道文库中较为完整的小说均为侵权的结论。 其次,文字类分享网站仅凭文字作品的名称不容易对侵权作品进行准确定位。在网络流行同名小说、同人小说的情况下,同一个名称的文字作品可能由不同作者写成。有的作者是主动将该作品上传至网络的。此时如果缺乏权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如作品长度、足够数量的关键词等),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很难既准确防止侵权作品上传,又不“伤及无辜”——即误将他人主动上传的作品删除。第三,由于确实存在许多文学爱好者自行上传其原创小说的情况,无法认定开设小说栏目的文字类分享网络的经营者有引诱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意图。 因此,在不清楚涉案作品具体情况的条件下,很难笼统地判断百度文库经营者是否因具有主观过错而构成间接侵权。法院认定文字类分享网站经营者责任的难度,也会较认定视频分享网站经营者的难度要大。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哪?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认为,权利人和百度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与合作机制。 如果权利人组织(如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百度提供其会员作品的具体信息,如小说名称、长度和数量充分的文中关键词(当然,这些作品都应是会员作家明确表示不愿意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百度就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用户上传的文字内容进行甄别,较为准确地定位并剔除这些会员作家的作品,从而较为有效地阻止侵权内容的上传。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使用他人作品应该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合同对使用作品的方式、范围、期限、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是否专有使用等做出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的十一种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八种侵犯著作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方式,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责任 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八项侵权行为除要求侵权承担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著作权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这八项侵权行为都含有非法出版、发行、播放、传播活动性质,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要予以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止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罚款。著作权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八条有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这两项犯罪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侵犯客体不仅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和文化管理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即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罚金刑适用的幅度:“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法律、法规 国内: 法律: 《中华人民共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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