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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XXXXX-2015
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XXXXX-2015
机电类特种设备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
Regulation for manufacture, installation, alteration and repair licensing of elevator, crane, passenger ropeway, large amusement rides, powered vehicles limited to particular area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 月 日
目 录
1 总则 (1)
2 许可分级与条件 (1)
3 许可程序 (3)
3.1 申请与受理 (3)
3.2 鉴定评审 (5)
3.3 审查发证和公告 (6)
3.4 许可证增项、变更与换证 (6)
4 型式试验备案 (8)
5 附则 (9)
附件A 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分级与发证机关 (11)
附件B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13)
附件C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 (14)
附件D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修理许可证 (15)
附件E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 (16)
附件F 起重机械许可专项要求 ( )
附件G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许可专项要求 ( )
附件H 电梯许可专项要求 ( )
附件J 客运索道许可专项要求 ( )
附件K 大型游乐设施许可专项要求 (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
1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1.2.1 设备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以下简称许可)。
1.2.2 许可方式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许可证。
(2)境外制造,且境内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备案,取得型式试验备案证,方可交付使用。
1.2.3 许可分级
许可分级及其发证机关见《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分级与发证机关》(附件A)。同一种类、同一类别的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级别由高向低覆盖。
1.3 许可证书种类
1.3.1 制造许可证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1.3.2 安装许可证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可以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安装、修理活动。
1.3.3 修理许可证
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单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修理许可证》(以下简称《修理许可证》,格式见附件D)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修理活动。
1.3.4 型式试验备案证
境外制造,且境内使用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备案证》(以下简称《型式备案证》,格式见附件E) 后,方可投入使用。
1.4 许可程序
单位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型式试验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1.5 许可证书有效期
《制造许可证》、《安装许可证》、《修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1.6 型式试验
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公布。
1.7 鉴定评审机构
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1.8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电类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2 许可条件
2.1 许可条件
许可条件包括资源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两部分。
2.2 资源条件
2.2.1 总体要求
申请制造、安装、修理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的许可证种类、设备种类、设备类别和许可级别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厂房、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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