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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必要性论析.doc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必要性论析
摘 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的意义就在于让理性战胜欲望,让法律约束走向公民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让消极自由走向积极自由;“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在提高人们个体素质中也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自由 道德 法律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6.07.045
Abstract The meaning of the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 education is to let the rational overcome desire, make laws to the improvement of civil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let negative liberty into positive liberty;In terms of individual qualities,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in improve peoples quality education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basic role.
Key words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 freedom; moral; law
1 从自由实现的角度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必要性
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康德,将人视作有理性的存在,康德认为行为本身应当用动机来判断其是非,若一个人做事出于道德心――至高无上的善良意志,那么即便他做的是有坏结果的事情,其行为也可以说是好的。因为其出发点是“上帝”、“神”的出发点,其行为实际上遵守了“伦理之法”。
那么如何能把握这个善良意志呢?笔者认为它应当是人给自我的规范,是一种绝对命令,又是最高的自由形态,因为真正遵守自己道德律的人,可以实现“随心所欲不逾矩”,进入最高道德境界――自由。自由不是任性,为所欲为,自由是自己给自己确定自愿遵守的行为规范。有自由的人,不是无规矩的人,而是自己来限制自己的人,也就是能做到自律的人。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那句名言“自由不是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是你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
如果人人做事出发点都是道德的,那么这就是一个至善的社会。然而如果我们过分强调道德,我们大概可以猜想到,会出现很多人在做“坏事”,却冠以道德的名义:如一个极端的例子“我怕他在日后的某一天去杀人,所以我把他杀死。”一切的坏事都可以被诡辩说成是“神”的动机,然而我们做事情是否真的是出于“善良意志”,恐怕人还无法取代西方哲学中那个绝对完满的“上帝”去进行评判。因此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用事情的结果去判定行为究竟是“好”还是“坏”――这就需要法律的出现。
道德自由是积极的,每个人听到来自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实际上都是由主观发出的,因而人在遵守道德的过程中是主动去遵守的。而法律的自由在对比之下就成为了消极的――法律对违法其自身的人的出发点是“你行为的动机与人们约定俗成(法律本身)的动机不一致,所以我限制你,以保证你的行为不超越出人们约定俗成的范围”。
法律是有限的规定,因为人作为有限的存在,其制造出的量化的规定(条文)必然是有限的。然而法律又是拥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的,因为制造法律的,实则不是个体的人,而是使诸多个体得以共存的国家。国家作为“地上的精神”是至高的,所以法律作为“地上的精神”的产物,哪怕有缺陷也是一个共同体中公民所必须遵守的。
道德是无限的规定。人类自身凭借理性、良知为自己颁布的“法律”――道德法则是无限的,因为善良意志闪烁的一刹那,是绝对完满的。
法律所带来的是消极的自由,他是外在的限制和强制,是外在环境施加于个体的规定。积极的自由一定来源于心灵,是主观要求个体去行动的。人的心灵由于其固有的一些包含着“恶”的“动物性”,也许不情愿接受法律,这是人之常情。但当他认为国家法律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国家的法律就是我为自己颁布的法律,法律的精神与我心灵的善良意志相契合。即高清海老师所讲:人进入到“类”的阶段,“人天然地具有趋向自然的‘天人合一’本性,但这并非那种自然本性,而是人的本性。发展人的类本性就是要实现二者高度自为的统一。”这样的法就从外在的约束变成了内在的自由。一个人如果把外在的法视为内在的法,认为如果自己是立法者,同样会这样立法,也同样会如此遵守法律。甚至在触犯法律时,会因得到法律的制裁而充满喜悦,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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