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选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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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指重大安全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B、实行避式开采的。 C、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D、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E、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F、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3年贵州马场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1人遇难 2013年3月12日20时,贵州省六盘水马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事故煤矿隶属于水矿集团格目底公司,事发时当班下井人员83人,其中58人安全升井,25人死亡。事故中遇难的25名矿工的赔偿金额均将按照现行最高标准执行,每人获赔103.6万元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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