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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娘舅”的新明天.doc
“老娘舅”的新明天
摘 要:
电视调解节目是通过大众传媒实现矛盾调解,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特殊地位,是对传统调解的异化。随着《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调解范围、恶意调解、调解公开和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和突破,电视调解节目作为新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而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关键词:电视调解;人民调解;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大众传媒
中图分类号: J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2016
电视节目是电视台为播出、交换和销售而制作的,表达某一完整内容的,可供人们感知、理解和欣赏的视听作品。上海东方卫视《新老娘舅》栏目于2008年首次开播,成为全国第一档电视调解节目,影响深远,媒体甚至戏称其“改变了上海人的吃饭时间”。
一、电视调解节目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限制
电视调解节目以视听作品的形式再现调解现场,形式上与传统调解有三处区别:首先,纠纷当事人(部分节目包括证人)被约请到节目现场,陈述各自的诉求,并通过节目录制成作品供电视用户观看;其次,节目制作组辅之以外景拍摄,再现纠纷情形;最后,节目组一般会安排一位知性、成熟、中立的主持人,配合或德高望重、或个性鲜明、或拥有专业知识的调解人员(团队),通过发问、劝导等方式调解纠纷。有些节目当场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电视调解节目,相对于严格的司法程序而言,比较灵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自主性、公开性、选择性、平等性等正当程序的诉求。同时,由于其观众群体之多,影响范围之广,使它在一定维度上对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电视调解节目强调以非暴力的手段解决纠纷。在现实的调解场景中,调解的结构是一个类似于三角形的构造[1],调解过程在调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节的过程较为私密,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调解人之间,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在《新老娘舅》等电视节目中,矛盾当事人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环境不再那么私密,双方会以更高的道德标尺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节目通过设立单独交流(小密室)等环节,给予了当事人一个宣泄情绪的场所,避免了直接冲突,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更加倾向于以平和的手段缓和矛盾;提供了一个第三方调解平台,给予当事人一种更有说服力的调解方式,以便更好地约束当事人,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电视调解节目,从个案问题上升到普遍问题,将其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和谐公正的价值观潜移默化地传递到公共领域[2]。
然而,电视调解节目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调解范围相对狭隘。电视调解节目作为一种市场产物,必须迎合市场的需求,因为收看群体的寡众往往决定了节目能否历久弥新。 另外,电视调解节目作为一个艺术作品,需要有跌宕起伏的情节才可能吸引观众,但是具备跌宕起伏情节的纠纷并不多见,因此电视调解节目的选择素材十分有限。
其次,电视调解节目的结果很可能影响司法权威。电视调解节目作为一种人民调解模式,其目的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虽然其方式多种多样,但其产生的结果更倾向于道德的合理性。但是诉讼调解追求的是程序合法性,这容易使纠纷当事人对法律产生不理解的缠诉心理,影响司法权威。
电视调解的性质和特点,使得其受众面广阔、权威性强,如能合理利用,可以充分发挥其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社会的能动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也导致了电视调解终究不是一种完整的调解,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传统意义的人民调解产生了异化。
二、电视调解节目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异化
虽然许多电视调解节目是由政府机构与电视娱乐公司共同策划发起的,拥有相当大的公共责任,但出于收视率、广告效应等电视市场的需求,节目在题材的选择上往往倾向拥有戏剧化冲突的感情纠葛或财产争议,甚至是在公众场合难以启齿的小众隐私等。在节目的时间分配上,往往采取以叙述为主、说理为辅的结构,其目的是为了迎合大众对事实和纠纷走向的关注。
同时,电视调解节目改变了传统调解结构中的三角形结构[3],将此三角形摆在了现场观众与电视机前观众的面前,形成了一个新的互动形式。这也就决定了整台节目的组织者不仅要考虑双方的争议调解,更多的是要考虑场内外观众的观看体验。于是,电视调解节目需要有整起事件的模拟回顾,需要有能抓住观众眼球的关键词(例如,夫妻矛盾是一个常见的纠纷话题,但是当一方当事人为同性恋时,媒体会不由分说地将“同性恋”这个关键词无限放大,而忽视了这只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一个客观原因。)这就导致电视调解节目出现了传统调解方式所没有的戏剧化、仪式化情节。凡此种种因素的结合,注定了电视节目的作秀性质,这也使得电视调解节目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产生了异化[4]。
首先,调解的主体变为节目的客体。在传统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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