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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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doc

一宗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   【摘 要】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一宗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介绍了案件的发案原因、现场调查、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疑点难点这些内容,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该如何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本身予以行政处罚,以及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该如何认定所属,该如何处理等,为卫生监督部门打击非法行医提供思路。   【关键词】卫生监督 非卫生技术人员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 案发原因   2015年11月,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在对辖区内某口腔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在一楼诊室内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对患者开展口腔治疗活动,经过执法人员对该工作人员行医资质进行检查,起初该工作人员并不愿配合,在执法人员的耐心劝说下,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能出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只能出示《中等专科毕业证》。   2 案件调查   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确认,该口腔医疗机构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的负责人承认聘用了现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张××在机构内开展诊疗活动,因机构的医生前天回老家,人员不足临时安排张××在机构内上班。询问张××,其表示自己正如机构负责人所述的那样,于前天开始来机构工作,今天看到的情况是自己正在给一名就诊人员补牙。询问就诊人员,其表示自己因牙痛来到该医疗机构,给自己开展补牙的人员正是张××,今天是第一次来,交了200元的费用给诊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张处方笺,签名医师为张××,张××对开具处方的事实供认不讳。   3 案件定性   案件调查至此,案件办理人员进行了一次合议,对证据进行了梳理,一致认定基本可以对案件进行定性,那就是口腔诊所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同时,认定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处方笺一张,诊所负责人询问笔录,张××询问笔录和就诊人员询问笔录为证。   4 法律适用   口腔医疗机构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张××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 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张××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无证行医,应当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5 案件难点   办案人员对案件定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对没收张××的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的认定却存在分歧,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中张××的违法所得应该就诊人员给的200元,药品器械为张××使用,因此应当予以没收200元违法所得和相关药品器械;而另一部分执法人员则认为本案中张××的违法所得应该是诊所给张××的行医工资收入,药品器械的物权应调查清楚属于谁,如果属于诊所,则不应当予以没收,如果属于张××则应没收。   6 后续调查   执法人员在讨论完后对案件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确定200元的收入归诊所所有,张××的性质属于给诊所打工,由于才来不久,诊所尚未给其发放工资,张××用来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均归诊所所有,张××使用该器械给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7 行政处罚   经过多方咨询,执法人员认定药品器械属于医疗机构,其物权不属于张××,不应当没收,但告知医疗机构如发生民事纠纷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现场检查发现的诊疗收入200元归医疗机构所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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