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培训.ppt

  1. 1、本文档共2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纳税人培训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一、 纳税人培训 二、税收政策 (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 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十四)青岛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十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 通知》(青国税发〔2012〕109号) (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一、 纳税人培训 每月15日上午9:30时(节假日顺延),我局将在五楼会议室举行 税收政策宣讲和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欢迎办税人员届时参加。 二、税收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管理,现将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返回目录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16031115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