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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比较研究.doc
中外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比较研究
摘要 随着依法治校的推行,法务工作机制日益成为现代大学制度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本文总结了同济大学法务工作机制现状,分析借鉴境内外大学法务工作机制经验,结合国内大学现有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发展思路。
关键词 法务工作机制 依法治校 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9.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6.07.004
随着办学体制的转变,大学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自2003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来,我国多数大学逐步构建法务工作机制。实践证明,大学法务工作机制在处理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模式
目前我国境内大学法务工作机制主要有三种模式:
1.1 在行政序列内设立法务处室或科室
此类模式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设置专门的法务机构挂靠或直属于学校/校长办公室,这也是目前多数部属大学采用的模式,只是法务机构的级别和经费有所区别。如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室(正处级)、吉林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正处级)、西南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正处级)、东华大学法务办公室(副处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事务室(正科级)挂靠于校长办公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副处级)、上海交通大学法律事务室(副处级)、南开大学法律事务室(副处级)、复旦大学法律事务室(正科级)挂靠在学校办公室。
第二种是法务与其他工作共同归属一个处室。如华中科技大学是发展改革与政策法规办公室(正处级)合一;中国传媒大学是发展规划与法制办公室(副处级)挂靠于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济大学是在校长办公室下设法务信访室(正科级);还有挂靠在学校宣传部门成立内设科室,主要职能是承担普法教育工作。
1.2 只聘请法律顾问延伸办公室职能
该模式是比较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由学校委托律师事务所或长年聘请律师来承担学校法律事务的处理,未正式设立法务机构,只是指定学校办公室专员接洽。如清华大学采用外聘律师的方式处理学校诉讼:上海外国语大学此前基本是外聘律师团队处理学校法律事务(不久前刚在校长办公室设法务岗)。
1.3 由法律教研机构或人员承担法务职责
由法学院系或科研机构等校内教研单位或人员承担法务工作,如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院系等协助其校长办公室承担部分法律事务。
总之,总体来说,目前多数部署大学已设置法律事务室或法务岗并配置相关人员:多数是在行政部门内设科室配备法务专员,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的处理;部门负责人或是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多数并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更多是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起到指导协调作用),或是聘请本校法学教研人员担任有的是聘请专业资深律师担任法务部门主管。
2 境外大学法务工作机制概况
鉴于境外大学层次差异较大,本文选取几所国际一流大学及与我校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大学为借鉴对象。
2.1 美国
美国多数大学都有总法律顾问办公室(Office of the Gen-eral Counsel,简称OGC,以下简称总法律顾问室),由美国教育部统一制定网站ogc.(name of the university).edu,通常设1位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多位大学律师或法务,数位法务行政人员,并与校外律师事务所有合作关系。如哈佛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高级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1位,大学律师及助理律师14位,法务主管1位,法务行政协调员1位;麻省理工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副总法律顾问1位,法律顾问12位,法务行政助理6位(属于员工,分工协助12位法律顾问);纽约大学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设高级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1位,总法律顾问兼秘书1位,副法律总顾问兼助理秘书1位,助理法律顾问22位,法律研究员2位。
总法律顾问室一般只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提供校务法律服务,不接受私人法律事务服务请求,但会在其官网上提供联邦、州及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供个人查询。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大学律师等各有专长,其个人简历及专业领域通常在总法律顾问室网站上公开。总法律顾问室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广泛,通常包含:对大学管理及其教职员工职权的合法合规性等其他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核大学规章制度等;代表大学在联邦、州立法院及行政机关进行诉讼、申诉;就大学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核、修改及洽谈合同,但不审批、代表大学签署合同;代表大学进行房产等商业交易洽谈;监督受聘处理专项法律事务的外部律师工作等。
2.2 德国
德国波鸿鲁尔大学设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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