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课_第一站我们的权利选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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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10年7月3日下午3点多,上海市莲花南路春申景城小区内发生一起惨剧——一名年仅10个月大的男婴,突然从14楼窗口飞出坠落,当场死亡。令人震惊的是,将孩子扔下楼的竟然是他的父亲。当天,孩子的父亲朱某与妻子发生激烈争吵。孩子的父亲一怒之下,将儿子扔下楼,孩子当场身亡。 课堂小结: 1.我们的权利 (1)生命健康权 (2)人格尊严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 ) (3)隐私权 (4)财产权 (5)消费者权益(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保障安全权、损害求偿权) 2.青少年除了享有这些的权利外,还受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使我们的权益真正得到实现! 第7课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第1站 我们的权利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 一、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 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案例2:河南省固始县的男孩孙陈晨从小患有癫痫,脑细胞严重萎缩,随着年龄的增长,孙陈晨的病越来越严重。他的母亲何士俊不忍心看到儿子受这样的痛苦,和村医夫妇一起给孙陈晨注射了大量麻醉药品致使他死亡。 问: ①孙陈晨虽然有缺陷,他享不享有生命健康权? ②他的母亲有没有权利结束他的生命?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幼儿校车事故 学校没有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义务,所以对于事故学校要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为了明确学生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这个规定,对于学校的校舍、 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等12种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未成年人,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其他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 二.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名誉权 姓名 权 荣誉权 肖像权 看看孩子在日记里写了些什么? 三、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应 该受到保护 四、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也要受到保护 稿酬 抚养费 演出收入 接受赠与 科技奖励 继承遗产 注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为未成年人保管财产 及制止未成年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 怎么刚买的鞋就坏了? 五、未成年作为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知悉真情权 损害求偿权 保障安全权 公平交易权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不成 请求消协调解 不成 向行政部门申诉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不成 向人民法院诉讼 不成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解决的途径: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大保护 家庭保护(父母或其它监护人) 学校保护(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 社会保护 (社会团体或组织和个人) 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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