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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的新思路分析.doc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发展的新思路分析
摘 要:近年来,各地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蓬勃发展,创造了许多新的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何推动改革深入健康进行,使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政策逐步完善,走上正规化、法制化轨道,需要对改革思路和深层次政策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相关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小型农村水利;改革;思路
一、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与性质
1、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通常把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渠道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工程界定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种类和功能很多,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类:小水库、塘坝、水池等蓄水设施,小型拦河闸坝、引水闸、截潜流等引水设施,渠道、管道、闸门等输水配水设施,渡槽、隧洞、倒虹吸、桥、涵等交叉建筑物,泵站、机井等提水设施,灌水沟、畦、喷灌、滴灌、闸管、“小白龙”等田间灌水设施,保护村镇、农田的小型圩堤、河道堤防等防洪设施,排水闸、排涝泵站、排水沟、地下暗管等排涝降渍设施,乡村自来水厂、水窖等生活供水设施。
小型农村水利的特点:一是地位作用重要,需要高度重视。二是群众性强,需要广大农民参与。三是公益性较强,需要政府扶持。四是具有垄断性,需要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农村水利设施多地处农田荒野,无人值守;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土方工程多,维护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数工程季节性使用。农村水利的建设与管理需要在政府的规划与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
2、农村水利的性质。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水利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二、明晰所有权,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水利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1、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2、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
3、经营性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运作。以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为了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但要防止出现“水霸”垄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或利用公共水资源牟取暴利的情况。
三、形式灵活多样加强经营管理
明确了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归用水户集体所有,作为“业主”的用水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1、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目前全国近80%的工程仍实行所谓的乡村“集体”管理,应当逐步规范为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经营管理。
2、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3、承包。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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