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实务选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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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实务 第一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一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概念及其职能 (二)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时间和地点 (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项目 (四)我国的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内容 (五)报检单位与报检员 (一)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概念及其职能 1、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2.1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a.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从多方面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进行了规定。 b.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继承了原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制授权,成为以上四部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从而确立了其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c.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同时,这些检验检疫法规适应有关国际条约,为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d.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四部检验检疫法律都有一个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 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先报检、后报关”。通过与海关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等监督机制,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进口国对进口货物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强制规定,要求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使检验检疫职责,履行义务。 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处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2.2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他商检局都实行按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随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 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以及适应加入WTO及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一次会议,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2001年4月10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2.3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a.国家主权的体现 b.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c.是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对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使我国的出口商品以质取胜,立足国际市场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鉴定是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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