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制度与安全管理选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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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一、查对制度 医嘱查对制度 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输血查对制度 手术病人查对制度 供应室查对制度 医嘱查对制度 1、医生在电脑上下达医嘱后,主班护士在电脑上审核确认。 长期医嘱由主班护士确认后生成各种执行单(口服、注射、小治疗)。每日上午、下午主班和治疗班护士在分解发送药物前全面核对医嘱。 临时医嘱由主班护士抄写或打印加药单或执行单,另一护士核对医嘱后执行。 对有疑问的医嘱必须问清后方可执行。 2、抢救病人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必须复述一遍,待医生认可后方可执行,并保留用完后的安瓿,经两人核对后弃去。 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服药、注射和输液必须严格进行三查七对。 三查:用药前、用药中查、用药后查。 七对: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 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标签、失效期、批号,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安瓿有无裂痕,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服药、注射、输液查对制度 摆药后必须经二人核对方可执行。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是要经过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用多种药时注意有无配伍禁忌 发药或注射时,如病人提出疑问,应及时查清,方可执行 输血查对制度 采血样时,护士应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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