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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花季少女未婚先孕食苦果 本期介绍: 2010年刚满18岁的小张(化名)工作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10多岁的同事罗某(化名),两人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夏,罗某的妻子找上公司,并和小张吵闹一番,要求小张和自己的老公断绝关系。小张方知罗某是有妇之夫,决定和罗某断绝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分手一段时间,小张还是选择了和罗某恢复恋人关系并继续同居生活。小张和罗某同居期间,小张多次为罗某怀孕流产,2014年1月小张再次怀孕,医生告知小张尽量保住腹中的胎儿,不然小张频繁流产及长期服用避孕药物,可能导致小张不孕不育。小张打算把孩子生下来,可遭到罗某的坚决反对,就在小张怀孕4个月后,罗某突然人间蒸发离开了小张,虽经小张多方寻找,也不见罗某的踪影。无奈的小张找到李全利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因此,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山东婚姻家庭纠纷专家——李全利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以下欢迎李全利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问题。 访谈嘉宾: 李全利律师,一直本着对当事人及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责的处理好当事人交办的每一起案件。擅长处理法律咨询、民事经济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以及刑事辩护。 咨询热线:151-6649-5746 (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法律快车网: 李全利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李律师,您办理这个未婚先孕案件中,罗某和他妻子两年多没有同居生活,夫妻关系是不是已经解除? 李全利律师: 罗某和他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罗某和现任妻子仍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途径,即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就自动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并列举了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法定离婚条件本身又包含了两个条件:一、从分居期限上看要满两年,分居的时间是在诉讼前连续计算的,因此如果是曾经分居两年或者分居已满两年但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有同居行为,即分居期间中断的,也无法按此条处理;二从分居原因上看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也不符合该条件,如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分居是比较隐私的事情,举证有困难。如果一方不承认分居的事实,法院便无法查证。 2、法律快车网: 小张和罗某同居4年多,是不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 李全利律师: 小张和罗某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因此,虽然小张和罗某同居长达四年多,因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小张和罗某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3、法律快车网: 如果小张把孩子生下来,是不是因为不是合法夫妻,小张非婚生育,罗某就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了?如果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罗某应该支付多少? 李全利律师: 虽然国家不鼓励更不提倡非婚生育,非婚生育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育的子女是无辜的,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待遇,如果小张把孩子生下来自己抚养,对于不抚养孩子的罗某仍然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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