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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管理规定
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院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管理,确保项目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支出合法、合规、合理,结合省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及局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管理
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实行事前审查制度。
(一)租车费
1.大额租车费实行审查管理。
大额租车费指连续租期达到一个月以上或两个月内租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租车费。
2.大额租车应于租车前填写《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总工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签订租车合同。
按规定应进行事前审查不报审的,总工办对《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一律不予签字认可。
(二)劳务费
项目用工时间达到15天以上的,用工前要填写《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见附件2),报总工办审查后交劳资部门复查。
(三)外包工作费
外包工作费为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将项目野外槽探、浅井、揭露盖山、老硐清理等野外工作及室内数据库建设、出图打印等工作承包给外单位或个人完成结算的费用。外包工作费不包括委托业务费,委托业务费管理执行中国地调局有关委托业务费管理规定。
1.大额外包工作费实行审查管理。
大额外包工作费为单笔结算付款金额达到规定金额(贵阳市区20,000元,贵阳市以外地区30,000元)以上的外包工作费。
2.大额外包工作费应事前填写《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见附件3)报总工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签订外包工作协议书。
按规定应事前进行审查不报审的,总工办对《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一律不予签字认可。
二、备案管理
经审查通过签订的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合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1.签订的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协议书须报备案的,应于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院办公室、劳资部门、财务部门备案。
(1)大额租车合同报院办公室备案,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主要有:《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租车合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啇业保险复印件,驾驶员无疾病证明等。
(2)《劳务承包协议书》、《劳务合同》均需备案,报院劳资部门备案,用工时间达到15天以上的还需报《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复查才能备案。
(3)大额外包工作协议书报财务科备案。
数据库制作、制图等外包工作需具备一定专业水准的单位、人员才能完成的,备案时还需附单位资质、个人学历、职称或其他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2.合同备案形式采用书面备案或电子文档备案:
(1)在院部室内签订的合同采用书面备案。
(2)在野外签订的合同可采用电子文档备案。
电子文档备案先电话通知院备案部门后,将合同电子文档发送备案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电子文档备案的,项目人员返院后应带回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备案部门签字。
3.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合同签订应严格履行院备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应备案不备案的,院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租车备案无《项目租车审查情况表》的,租车手续不齐全的,办公室不予签字备案;用工达到15天以上无《项目用工审查情况表》的劳资部门不予备案;无《项目外包工作审查情况表》的外包工作协议书,财务部门不予备案。
(2)应备案无备案手续的合同所结算的费用财务不予报账。
二、签订合同管理
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业务发生前应事先签订合同,签订合同采用院统一格式合同签订。
1.单笔结算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租车费、外包工作费应签订合同;单笔结算金额5000元以下的零星租车费、外包工作费可不签订合同,但结算须附有明细计算依据。
2.除零星劳务外,外聘用工劳务一律签订劳务合同,根据用工时间长短不同情况签订:
劳务用工聘期两个月以内的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见附件4),超过两个月的签订《劳务合同》(见附件5)。
3.租车签订《租车合同》(见附件6),外包工作签订《外包工作协议书》(见附件7)。
4.签订格式合同时,可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增加条款,但不得人为删减合同重要条款。
三、付款管理
大额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结算款应由财务科通过银行付款,不得使用现金(备用金)支付。
(一)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分别按以下规定方式结算付款:
1.零星支付的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可直接以现金(备用金)支付。
2.以下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应通过财务科银行支付:
(1)聘期6个月以上的外聘人员工资;
(2)单笔付款金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劳务费、外包工作费;
(3)租期达到1个月以上或两个月内租期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租车费。
(二)向财务科申请银行支付大额租车费、劳务费、外包工作费按以下情况办理:
1.可先结算开具发票的,直接凭发票办理付款。
2.支付预付款或已结算暂未取得发票的,填《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见附件8)通知财务科付款,具体办理如下:
(1)院部申请付款的,填《大额费用付款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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